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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标准公布
医改专题 药店经理人 2019.06.19 6179

▍编辑:夕语

远程审方出细则,担任这些职务的执业药师不得从事。

为解决执业药师配备数量不足问题,6月17日,河北唐山市市场监管局对外公布了《唐山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这几类执业药师,不得从事远程审方

在组织机构及人员方面,《意见》指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实施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应成立远程药事服务机构,隶属质量管理部门。设置远程药事服务岗位,从事远程药事服务的人员应具有执业药师资格,负责纳入远程药事服务体系门店的处方审核、用药咨询等药事服务工作。

对于连锁企业实施远程审方的,远程执业药师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以10家连锁门店为基数,至少配备3名远程执业药师,每增加10家远程门店增加1名远程执业药师。纳入远程药事服务门店不足10家的按照10家计算。如有经营中药饮片的远程门店,配备的执业药师中应有执业类别为中药学的执业药师。

另外,《意见》还强调,法定代表人、2家门店以上(含2家)或门店与总部为同一人的企业负责人、连锁总部从事质量管理、验收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况等虽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且在本企业注册,但不得任职远程药事服务岗位。

必须设置独立专区,且不得干扰药师审方

在计算机系统及设施设备方面,《意见》要求企业必须满足以下五点:

1、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在总部设置统一的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专区或办公室。与企业其他功能区域互不干扰,保持相对独立。

2、建立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计算机管理系统,至少包括执业药师端、门店端。系统应具有处方登记、审核、传输、保存、查询和统计,以及视频通话等功能。能对远程审核的每个处方自动编制序号唯一的编码;能对执业药师进行身份证备案,通过人脸识别的方式登陆系统、审核处方等。

远程药事服务系统应与企业经营业务计算机管理系统对接,对未审核通过的处方或无处方情况,业务系统应自动锁定,拒绝调配和收银。能满足监管部门远程监管需要。

3、远程药事服务专区/办公室应安装高清网络视频监控设备,视频监控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12个月。

配置远程药事服务专用计算机,人脸识别、摄像头、麦克风等设备,用于执业药师远程审方,用药咨询服务等。

4、开展远程药事服务的门店应设置远程药事服务专区,并悬挂“远程药事服务区”标牌,配置专用计算机,安装远程药事服务系统门店端,配置高清摄像头、麦克风等音像采集设备,以及处方扫描或拍照等设备。

5、总部设立的远程药事服务机构、远程门店应具有安全可靠、高效流畅的网络,确保远程药事服务系统运行流畅,信息即时传输,视频通话图像音质清晰,处方等数据传输无卡顿或延迟等。

远程服务药师,每月至少5天在门店实践

在实际运行方面,《意见》要求:

1、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建立远程药事服务配套制度、职责、操作规程等质量管理文件。

2、顾客到门店购买处方药时,由门店进行处方登记,并将药品处方经电子扫描或拍照后传输至总部远程药事服务系统,由远程执业药师审核通过,人脸识别放行后将处方图片发回门店,经门店复核无误后方可销售;远程执业药师审核未通过的处方,业务系统应能自动锁定,拒绝调配和收银,并告知顾客不予调配的理由。

3、患者与远程执业药师视频通话应留存截图。

4、如遇到远程药事系统临时瘫痪或断电等,无法正常实施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时,企业应及时解决和处理,无驻店执业药师的门店应暂停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品。

5、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采用远程形式进行处方审核。

6、远程药事服务系统中处方登记、审核、扫描件或照片等记录应按规定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并每日备份有关数据。纸质处方由门店各自留存。

7、远程药事服务执业药师不绑定任何远程门店采取轮班工作制,与远程门店营业时间同步,并满足远程门店营业时间全时间段药事服务需要。高峰时段可适当增加在线服务远程执业药师数量。

为丰富执业药师的实践经验,提高其药学技术服务能力,远程服务执业药师应到远程门店现场开展审方和药学技术服务工作,每人每月不少于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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