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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政府发文 医保、财政兑现医疗机构疫情防控经费了!
医改专题 看医界 2020.03.05 3006

《通知》主要明确了五项内容:一是加快医保基金结算进度,二是加大医保基金预付力度,三是加快财政资金拨付进度,四是加快支付患者救治费用,五是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补贴力度。

在网上看到一个来源于吉林政务发布的一份文件,文件的标题是《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立医疗机构有关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文机关是吉林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

五项政策贴心暖心

《通知》主要明确了五项内容:一是加快医保基金结算进度,二是加大医保基金预付力度,三是加快财政资金拨付进度,四是加快支付患者救治费用,五是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补贴力度。

在加快医保基金结算进度方面,《通知》要求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快对定点医疗机构2019年医保基金结算工作进度,于3月15日前将审核确认应付以前年度的医保基金拨付定点医疗机构。

在加大医保基金预付力度方面,《通知》要求财政部门在原有备付周转金的基础上,再从医保基金财政专户调拨经办机构1-3个月支出额度的基金,由医保经办机构预付给定点医疗机构,缓解医疗机构垫付基金压力,预付的医保基金待疫情结束后清算。

在加快财政资金拨付进度方面,《通知》要求,对各级财政部门年初预算安排的医疗机构公用经费、人员经费、专用设备购置以及综合改革等补助资金,原则上于3月底前一次性全部拨付到位。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央、省和市县财政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尽快拨付到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并根据经办机构申请,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加快医保基金拨付。

在加快支付患者救治费用方面,《通知》要求按有关文件规定应由财政部门负担的患者救治等费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垫付资金,加快对医疗机构的资金支付进度,使医疗机构放心救治患者。

在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补贴力度方面,《通知》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考虑定点医疗机构公益属性,承担防控救治职责投入人力、物力、财力等实际情况,合理测算疫情防控期间减收增支中的政策性亏损补贴部分,给予定点医疗机构必要的补偿补助。

从以上五点内容来看,确实是医疗机构最现实最急迫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果能够迅速兑现,确实可以解决医院运营的现实困难。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级医疗机构受疫情影响很大,一个方面各级医疗机构全身心投入疫情防控,从人力、物力、财力各方面都付出很多,尽管很多地方政府财政也给予极大支持,但仍然难以弥补因为病员大量减少带来的业务收入减少,所以从这方面来讲,医保基金应该有很大的“结余”。如今,医保、财政合力支持,确保公立医疗机构正常运转,使得急重症患者救治有保障、慢性病患者用药有供应、一般患者就医有渠道很有必要,也是尽了政府应尽之责。

为什么说是政府尽了应尽之责?

医保基金结算应“及时”。在我国医疗服务体系中,对医保患者的费用,都是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再付给医疗机构,因此,实际上普遍存在兑付不及时问题。而这一情况也一直困扰医疗机构正常运营。从国家医保局官网已经完成征求意见的《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看,国家医疗保障局也对自己做出了约束,其中第三十条关于费用拨付的规定是: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医保基金、救助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等方式及时审核医疗费用。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核。按协议约定及时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医保和救助费用,原则上应当拨付的医保和救助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

向医疗机构预付周转金应该更加积极。2017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印发。意见在强化医保对医疗行为的监管一节明确指出,要完善医保服务协议管理,将监管重点从医疗费用控制转向医疗费用和医疗质量双控制。根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和服务特点,分类完善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将考核结果与医保基金支付挂钩。有条件的地方医保经办机构可以按协议约定向医疗机构预付一部分医保资金,缓解其资金运行压力。

财政资金应该为紧急救治提供保障。2015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先后以国办发〔2015〕33号和38号印发了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尽管一个是“全面推开”,一个是“试点”,但在“落实政府投入责任”方面确实惊人的一直,都要求各级政府要落实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救灾、援外、支农、支边和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公共服务经费。而现实情况是,如果没有大的疫情,几乎很少有地方按照这一要求将政府应该提供的保障保障到位。

应该按约定尽快支付患者救治费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1月23日,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下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通知明确提出两个确保,一是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二是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承诺: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对于确诊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对收治患者较多的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可预付部分资金,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压力。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调整有关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指标,对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单列预算。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确保与医疗机构及时结算,保证救治工作顺利进行。

但由于这个文件仅仅明确了“确诊病例”救治费用,大量的疑似病例救治费用仍然没有着落,1月27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和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又联合印发了一个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该补充通知提出,切实保障疑似患者医疗费用。明确疑似患者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并安排资金,实施综合保障,中央财政视情给予适当补助。确保确诊或疑似异地就医患者先行救治。异地就医医保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要做好异地就医参保患者信息记录和医疗费用记账,疫情结束后全国统一组织清算。

期待政府说到做到

尽管很多对于医疗机构的利好政策,文件中都有,但实际上能够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的并不多。即使是紧急情况下的救急救灾,危急时,医疗机构不讲条件,但过后,很多花费仍然是医疗机构自己承担,领导承诺的文件规定的也有不少打了水漂,即使吉林这一次在全国率先发了这么一个看起来贴心暖心的文件,很值得全国其他地方学习,但笔者依然不敢完全相信,这个文件就可以不打折扣地落实到位,但愿我的担忧是多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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