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关于我们

药促会简介 资质证书 协会章程 机构设置 协会领导 第十二届理事名单 第十二届监事名单 专业委员会 国际组织成员 IFPMA ICH 工作组专家 人才招聘 联系我们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全部自留 主要贡献者获奖份额不低于50%
当前位置首页关于我们

来源:健康报    2016-08-18


本报讯 (记者谭 嘉)教育部、科技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学校,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总额的50%。成果转移转化收益扣除对上述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移转化等相关工作,并支持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

《意见》提出,高校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高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征得学校同意,可以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者离岗创业在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

《意见》要求,推进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年度报告制度和绩效评价机制,高校主管部门要根据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年度报告情况,对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对高校给予支持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要切实防范道德风险、廉政风险和法律风险;加强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严肃问责,对借机谋取私利、搞利益输送的违纪违法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16年第120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的有关要求,规范申请人做好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注册申报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现予公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要求(试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
816

http://www.sfda.gov.cn/directory/web/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2016年第120号通告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