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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办公厅关于结束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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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CFDA    2016-05-25



食药监办药化管〔2016〕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按照国务院部署,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6年部署开展了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工作,并于20095月基本完成。近年来,有部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陆续提出药品批准文号清查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严格按照《关于印发药品再注册和批准文号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7257号)、《关于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8737号)等相关规定完成审查。为进一步规范药品批准文号管理,维护药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2016627日前,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如需提出药品批准文号清查申请,可按国食药监注〔2007257号和国食药监注〔2008737号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自2016627日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不再接收药品批准文号清查验收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工作结束。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