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药招网 2016-04-21
近来,药企频频因飞行检查而被药监局通报药品质量公告,甚至有屡有被没收药品批文的事件。而随着国家加快建设信用体系建设,药监局与税务局两方局长带头签订协议,互通企业信用信息,联合加强对失信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格局。药企一方面接受药监局飞行检查,一方面又要面临税务局查税查票,风险迭出,步步惊心。
近期企业因飞检被药监局查处的通告
2016/4/13 |
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部门联合调查组通报调查进展情况 |
挂靠经营、仓储运输条件不合格 |
2016/4/1 |
总局关于贵州寿仙药业有限公司违法生产香榆胃舒合剂等药品的通告(2016年第67号) |
生产记录不真实、偷工减料、物料管理混乱 |
2016/3/15 |
总局关于辽宁玉皇药业有限公司哈高科白天鹅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违法生产注射用促肝细胞生长素的通告(2016年第55号) |
应商审计不全、篡改电子数据、擅自改变生产工艺、数据不完整 |
2016/3/14 |
关于河北国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8家企业违规生产胃康灵胶囊的通告(2016年第51号 |
药材粉末直接投料、擅自改变生产工艺 |
2016/2/19 |
总局关于海南益尔药业有限公司违法生产盐酸氟哌噻吨盐酸美利曲辛和氟哌噻吨美利曲辛片的通告(2016年第24号) |
假劣原料药 |
2016/1/26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陕西广联药业有限公司等7家药品经营企业购销非法回收药品的通告(2016年第13号) |
非法回收药品 |
2016/1/14 |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GSP认证证书公告(2016年第4号) |
违反GSP |
2015/12/30 |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江西新创医药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通告(2015年第107号) |
GSP质量体系文件缺失、首营资质不全、仓储运输条件不合规、过期药品管理不合格、混批混垛、未设中药材养护工作场所 |
2015/12/28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吉林省辉南三和制药有限公司等企业违法生产精制冠心片的通告(2015年第109号) |
药材粉末直接投料、擅自改变生产工艺 |
2015/12/24 |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药品GSP认证证书的公告(2015年第90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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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3 |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GSP认证证书的公告(2015年第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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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8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GSP认证证书公告(2015年第40号) |
虚假和欺骗行为、计算机软件系统不规范、货票不一致、未开发票、缺乏全程质量管控、挂靠经营 |
2015/12/2 |
关于6家药品生产企业违规生产新复方大青叶片情况的通告(2015年第96号) |
未按工艺生产,伪造批生产记录 |
可以说,食药监总局通过飞行检查、探索性研究、企业相互监督举报等手段已经发现了诸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问题,不少药企被吊销GMP或GSP证书。疫苗案后,各地食药监局也在紧锣密鼓地对药品经营企业的挂靠走票进行围剿,如今税务局通过信息互通认定为失信企业,加强核查税务问题,上门去补上一刀,药企基本必死无疑!一些医药企业不仅仅是面临猝死问题,而且相关负责人可能还将面临牢狱之灾!
医药企业最近已经就两票制和营改增忙得焦头烂额,而今天的这个协议将进一步加大药企被税务稽查的风险。税务局掌握企业大量的数据,但限于人手和改善商业服务环境的要求而很少主动上门去核查企业,而国内经营的企业能够通过税务稽查的企业为数不多,尤其医药行业,任何政府的其他部门与税务部门联手都将一查一个准。如果这个协议马上落实实施的话,可以预见药企的减少速度将会比大家预想的要快。
以下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的原文:
4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签署《信用互动合作框架协议》,通过建立信用互动机制,发挥各自职能和优势,更加全面地反映企业诚信状况,实现税收管理领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助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税务总局局长王军、总经济师任荣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长毕井泉、食品安全总监郭文奇等出席签约仪式。
根据协议,税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双方管理规定条件下,依托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在充分共享双方信用信息的基础上,共同建立信用互动机制,在本部门信用评价信息中记录对方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并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中加以应用。此外,税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共同向同为纳税守信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守信的企业,提供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采取从严审核、提高检查频次等限制措施。
建立税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信用互动机制,实现纳税信用和生产领域信用的有效衔接,是加快实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推进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和整合应用,逐步实现征信互认的有益探索。两部门加强信用信息的衔接和增值应用,不断提高双方信用信息应用的“含金量”,产生1+1>2的效果,对营造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良好营商环境,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今后税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在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同时,突出两部门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加大对违法失信企业的联合打击力度,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环境,助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