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医药观察家报 2015-9-16
从7月20日到8月20日的一个月时间,福建省招标方案完成了征求意见稿到修订版的出台。虽然业界对于福建招标方案已经进行了深入的解读,但其实仍然有许多尚未被“挖掘的问题”,如将全球制药50强企业作为企业排名及经济技术标评价的指标之一。而在这背后,突显出的是福建药品招标的不合理、不科学之处,也是目前我国药品招标需要完善的所在。
全球50强榜单存疑
在福建省药品招标征求意见稿和调整方案中,有一个引人关注的“游戏规则”,那就是针对企业的排名,境外制药企业以纳入美国《制药经理人》(Pharmaceutical Executive)“2014年度排名前50强企业”为依据,包括其在中国大陆的独资或控股企业。
这一规定给人非常强烈的印象是,福建省药品招标方案似乎是以“全球制药企业50强”为核心来设计的。而且,根据福建省的经济技术标评审规定,在总分100分的经济技术标中,直接和“全球制药企业50强”挂钩的分值高达到37分。只要是“全球制药企业50强”的专利药品,进入第一层次基本没有问题。换句话说,中标基本没有问题,可谓是上了天堂;而“全球非50强的制药企业”,不管是否有化合物专利,只要不是独家品种,则面临凶多吉少的局面,面临下地狱的命运。
作为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招标方案,采用一本杂志的排名为核心依据,来决定广大制药企业的生死命运,这算是福建省药品招标的一大发明,因此方案一经推出震惊业界。美国《制药经理人》杂志仅是一家民间机构,其发布的数据及排名,既不代表官方,也无权威性;同时,其采纳的数据的可信度也令人怀疑。
例如:日本盐野义制药株式会社2013财年营业收入2897.17亿日元(数据来源:日本盐野义制药株式会社2014年年度报告),折合人民币为173亿,折合美元为27.5亿,超过美国《制药经理人》排名44位的Aspen制药;另外,笔者还找到全球权威的全球制药新闻机构Scrip 在公布的2011年全球100强制药企业排行榜,日本盐野义制药株式会社排名第38位,这一数据从另一侧面证实日本盐野义应该排名50强之内。中国的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2010年的销售额为180.3亿,超过《制药经理人》排名第50名印度的兰伯西公司2013年的销售额,其2013年销售额21.99亿美元,折合人民币为134.19亿。扬子江药业在中国不是最大的制药公司,然而排行榜中没有一家中国制药公司。因此,我们有理由怀疑美国《制药经理人》杂志排名数据是否准确,是否真实。
所以,《制药经理人》50强榜单用在福建省药品采购招标这样严肃、公平、公正的场合是不合适的,不仅会直接关系到投标企业的生死,关系到福建药品采购招标规则是否公平,还关系到整个福建药品采购招标的成败。
首家研发上市药品标准混乱
对于经济技术标评价,福建省药品招标的评价要素生产研发能力中的第一项评价指标是“首家研发上市药品或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对品种赋分且占据10分,但对应的评价方法有大问题。
根据调整方案,纳入美国《制药经理人》2014年度排名前50强境外制药企业及其在中国大陆的独资或控股企业生产的国外专利药品,视同首家研发上市药品,该项可以得10分;国内首家取得三类《新药证书》的仿制药品可以获得10分,而排名50强以外的境外企业有国外专利,并且是全球首家上市的产品却只有3分。
所谓首家研发上市药品,指全球首家上市的专利药品,或者是首家在中国上市,并获得国家三类及以上《新药证书》的药品,其中包括国内企业首家仿制国外已上市的专利药品,按规定可以获得国家三类《新药证书》。需要指出的是,拥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通常我们称之为原研药品)一定是全球首家上市,它完全符合首家研发上市药品的条件。既然评价指标是首家研发上市,其考核标准必然是全球首家上市或者国内首家仿制上市,这和全球排名是否50强有什么关系?这是明显的不合理,是对50强以外的境外企业的歧视,也违背了药品招标公平、公正的原则。
最令人哭笑不得的是,调整方案突然增加了评价方法第2点:境内企业获得美国FDA认证的国内自主品牌产品,以认证证书、认证国进口批文和报关单为认定依据,均具备的,该项得10分。
通过美国FDA认证的产品和首家研发上市药品能扯得上关系吗?通过美国FDA认证的国内企业已经在通过制剂国际认证得了12分,在评价指标首家研发上市药品,又给10分,可以说这是重复给分,是莫名其妙地给分,是故意地送分。
选择性歧视的真实存在
事实上,对于全球50强境外制药企业及其在中国大陆的独资或控股企业得10分,和以国家工信部最新版《中国医药统计年报(综合册)》中医药工业主营业务收入排序为依据给与相应的赋分,笔者完全赞同。
但是,对于50强以外的境外制药企业及其在中国大陆的独资或控股企业,只得3分,笔者不敢苟同。50强以外的境外制药企业有很多企业的生产规模远远大于国内50强,国内50强的行业排名可以得10分满分,而50强以外的境外制药企业只得3分,这是非常不公平的。
据考证,2013年国家工信部《中国医药统计年报(综合册)》中医药工业企业排名第50的国内某制药企业,其年报显示2013年的营业收入为38.7亿元人民币,其中医药制造业务收入24.8亿元;2014年的营业收入为43.33亿元,其中医药制造业务收入28.2亿元。而世界权威的全球制药新闻机构Scrip公布的2011年全球100强制药企业排行榜,排名第100名的Maruho制药2010年营业收入为6.09亿美元,与国内迪50名的制药企业2013年的营业收入相当,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排名全球100强的制药公司都应该给与生产规模10分。
评价生产规模的大小,有行业排名当然好,可以直接引用。如果没有行业排名,就应该回到生产规模本身,用企业销售额的数据来评价,可以让这些企业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这是解决50强以外的境外企业没有行业排名比较公平的方法。
根据调整方案原文:若未被工信部最新版《中国医药统计年报(综合册)》收录的,则取2014年度生产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高的入围(境外产品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金额由企业提供2014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或其他真实有效的纳税证明为准(需反映出2014年全年的销售额)。这说明,福建省招标办是认可用业务收入数据来评价企业的。所以,请全球50强以外的境外企业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是可行的,国外的会计师事务所运行更为规范,他们提供的证明是可以采用的。
笔者再次呼吁,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招标是政府主导的采购招标,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希望福建省招标政策制定部门努力践行这一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