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成药限方,县级(二级)医院暂时不做硬性规定
近日,安徽省发布该省第一批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除国家版20个品种纳入外,还增加了左卡尼丁和银杏达莫。并要求全省各医疗机构在执行《安徽省监控目录》的基础上,根据本机构实际情况可增加重点监控药品品种。
对于中药处方管理,安徽省也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1.中医类别医师应当按照《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等,遵照中医临床基本的辨证施治原则开具中药处方。
2.基层医疗机构的全科医生、乡村医生,可以开具常见病、多发病的常用中成药处方,也可以延续使用中医医师开具的中成药长期处方。
3.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发布之前,已取得中医类别以外医师资格并注册执业的,且在院校教育或毕业后教育接受过中医学课程学习的,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前述条件之外的其他类别医师,必须经过不少于1年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经辖区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所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考核合格后,遵照中医临床基本的辩证施治原则,开具中成药处方。
4.中医类别以外医师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学专业学历或学位的,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2年以上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总学时数不少于850学时)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或者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有关规定跟师学习中医满3年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等的,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处方均可开具。
5.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文件和推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三级医院执业的非中医类别医师,应严格执行上述中成药处方管理有关规定,县级(二级)医院暂时不做硬性规定,将结合下一步县级(二级)医院绩效考核工作逐步实施。
浙江:医疗机构不得对省级目录进行删减
另外,浙江省也公布了第一批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并明确医疗机构制定本机构目录时不得对纳入《省级目录》中的药品进行删减,如未进入本机构用药目录或非本机构诊疗范围用药的,以备注说明方式予以表达。
不过,对于中药处方管理,浙江省的通知中未做出规定。
此外,浙江还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外配处方管理,将其纳入医院信息系统,推动医疗机构外配处方管理信息化。加快省互联网医院平台处方流转功能模块开发,逐步将医院外配处方纳入平台流转、监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