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温哥华乐活网 2015-2-9
2月6日,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以全体一致同意作出重要的历史性裁决:那些已被证实患有不治之症的人,如果不想继续忍受剧烈病痛的折磨,有权利要求医生协助他们死亡。
高等法院的裁决说,目前法律中所规定的任何人帮助别人自杀都属犯罪行为的条款应该修改成允许医生在特殊情况下提供这种帮助。但这只适用于有资格的成年人,他们很清楚自己决定的含义是要结束生命。
最高法院给予联邦政府和省政府12个月的时间按此裁决修改现行法律,而在新法律颁布之前,仍然禁止医生协助死亡。
此项规定无疑是医学史上一件大事,要知道,21年前当有人挑战这项法律时,加拿大最高法院曾作出完全不同的裁定。
加拿大禁止在医生协助下自杀的法律一直是法律界及医疗界争论不已的最大问题之一。而在世界上一些国家或地区,在医生协助下自杀合法,这包括比利时、荷兰和瑞士等。
最高法院的法官们一致认为,目前禁止安乐死的法律侵犯了人权和自由宪章(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第七部分所有有关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三大方面的定义。
最高法院也明确指示国会议员,目前的法律侵犯了宪章中的相关要义,因为该法律禁止在医生协助下有决定能力的成年人自杀,虽然这些人:1)明确同意终止其生命;2)他们有相当严重甚至无法救治的疾病或残疾等,从而导致持久的、无法忍受的痛苦。
此次裁决诉讼案的来龙去脉
最高法院此次裁决是基于几年前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两位不治之症患者要求安乐死的诉讼。
89岁的凯瑟琳·卡特因得了退行性椎管狭窄而非常痛苦。她在一份宣誓书说,不希望“像一块熨衣板”那样活着。因为她的背必须直挺挺的平放,甚至无法阅读报纸。但省法院的裁决没有准许医生协助她实现死亡的愿望。最后她的女儿不得不在2010年带她到瑞士“安乐死”。
另一个已经故去的当事人是64岁的格洛丽亚·泰勒。她得的病与22年前的罗德里格斯女士一样。她在一份宣誓书说,很担心自己在病情恶化后也会无法呼吸,“最终窒息挣扎,就像鱼离开了水”。她在2012年年底死于感染。
她们在加拿大无法得到医生的帮助,彻底摆脱病痛,是因为加拿大现行的法律规定:“ 任何人辅导一个人自杀,协助或教唆人自杀,无论自杀是否真实发生,都是犯罪行为,将被判刑,刑期不超过十四年“。
而联邦总检察长对此的解释是说:“法律绝对禁止协助自杀要给出的信息是:所有的生命都是珍贵的、值得保护的,也都应该受到保护,任何人都不能潜移默化地鼓励弱势群体终止他们的生命”。
安乐死: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
家庭医生郑珉说,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决只是说现有禁止医生协助自杀的禁令解除了,但不等于说安乐死就是合法的了。因为法院不是立法机构,立法要由议会来做。最高法院给了议会一年的时间来讨论立法事宜,而立法的结果如何现在还是未知数。也就是说,在新的法律产生以前,没有医生可以帮助患者安乐死,法院的判决也强调没有例外。
据报道,在以往对加拿大医生进行的调查中,只有百分之十几的医生,愿意帮助病人进行安乐死。郑珉表示,这是因为一些病患选择安乐死,可能与其当时的精神和情绪因素有关,这样就容易造成一些错误的选择。如有的癌症病患在刚刚被确诊时,可能痛不欲生,觉得生命已经走到尽头,不想再活着。但有的当时都不想活的人,经过积极的治疗,过去了好多年都还活得很好。所以,在安乐死问题上,如何能做到保护那些精神和身体上都处于弱势的人,并防止误判的死亡是非常重要的。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医生协助自杀是违法的,但是患者自杀是合法的。有的晚期癌症患者选择拒绝治疗是可以的,在这种情况下医生能做的就是用药物尽量减轻患者的痛苦,比如止疼,郑珉说。
反对者改变立场
长期以来,加拿大医学协会(Canadian Medical Association)一致反对安乐死﹐但最近其立场也有所松动,同意在罕见情况下﹐若病人受到病痛的残酷折磨﹐在法律容许的情况下﹐可以实施医生协助的死亡。
协会主席辛普森医生(Chris Simpson)说﹐若最高法院裁定﹐目前的医助自杀与安乐死法律违背宪法﹐需要修订﹐“我们强烈希望参与”﹐帮助起草新法﹐及给医生、病人的指引。
他说﹕“我们需要知道﹐如何运用规则。是否只是某些特定疾病患者才可以﹖末期疾病的定义是什么﹖需要几名医生批准﹖是否需要冷静期﹐确保每个人意志坚决﹖
“我们是否仅允许有决定能力的病人﹐为自己作决定﹔或者﹐对于诸如患失智症的病人﹐允许家人等替代决定者作出决定﹖”
为什么现在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一致同意将“安乐死”合法化
首先可以说是时机已经成熟,国际上已经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将“安乐死”合法化,允许医生协助死亡。自1993年以来,先后有卢森堡、比利时、荷兰、美国的华盛顿州和俄勒冈州等。卑诗省高等法院的法官林恩·史密斯的研究发现,在这些司法管辖区,弱势群体面临的“被迫死亡风险已大幅减小”。如果法律继续禁止协助死亡,不仅会延长终极患者的痛苦,还会导致一些人更早地结束自己的生命。
其次是主审法官在此案的裁决中遵循了“事实认定”的原则。渥太华大学法律教授卡里斯玛·马森(Carissima Mathen)说,在协助自杀的问题上,“以前绝对禁止的法律,不仅是对个人自主权的严重冲击,也导致巨大的个人痛苦。主审法官现在看到的证据并不支持这种绝对禁止。‘事实认定’在这里的具体重要性就在于,它描绘出了那些已经没有行为能力的终极患者,在不能选择自己死亡时间时所遭受痛苦的鲜明画面”。
14个月前,加拿大高等法院的另一项判决推翻了联邦政府原来关于卖淫的法律,也是出于对“社会和司法事实”的认定。主审法官由此认为,有关卖淫的法律规定所产生的效果是给弱势人群(性工作者)带来更大的生命危险。因此如果要把这种危险减少到最低程度,只能做出结论说,过去的法律需要修改。
最后一个原因是,现在的最高法院大法官大多数是由总理哈珀任命的,这有利于他们在过去的一年中大胆地做出了一系列具有深远意义的裁决,包括劳工权利,原住民权利、性工作者的权利,以及没有同意保守党企图加重对犯罪者处罚的法律。
备注:文章参考自加国无忧、吉信法律事务所以及C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