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宁夏新闻网 2015-07-28
7月25日,记者从宁夏卫生计生委了解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下月开始实施,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
《办法》规定,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同一专业工作累计满5年;执业类别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一致,执业范围涉及的专业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二级诊疗科目相同;担任公立医院院级领导职务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医师不纳入多点执业范围,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不得担任拟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同时规定,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的;经第一执业医疗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学术交流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或安排的卫生支农、城乡医院对口支援、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紧急医疗救援等指令性任务四种情况不属于多点执业范围。
附: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健康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发改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保监会、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执业医师,经所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全区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在特殊情况下,如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医疗救治等,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服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安排。
第三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多点执业:
(一)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的;
(二)经第一执业医疗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学术交流等;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或安排的卫生支农、城乡医院对口支援、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紧急医疗救援等指令性任务。
第四条下列情况办理多点执业备案管理:
经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多个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民营医疗机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进行技术协作和整合医疗资源组成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经向第一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医师可以在技术协作单位或集团(医疗联合体)内医疗机构执业。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备案医师执业注册信息管理,同步录入“医师联网注册与考核系统”中,便于查询和监督。
第五条拟在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六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
(一)取得执业医师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同一专业工作累计满5年;
(二)完成第一执业医疗机构的工作;
(三) 拟申请多点执业地点的医师,执业类别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一致,执业范围涉及的专业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二级诊疗科目相同;
(四)身体健康、遵纪守法、无医德医风不良记录,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五)医师应当与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签订执业劳务协议,包括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医疗事故(医疗损害事件)法律责任分担、薪酬、保险等内容;
(六)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七) 担任公立医院院级领导职务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医师不纳入多点执业范围。
第八条拟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申请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居民身份证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申请人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
(四)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和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五)申请人与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签订的执业劳务协议(复印件)。
第九条 申请注销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原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医师注销多点执业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表》(复印件)。
第十条申请多点执业备案的医师,应当向第一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医疗技术合作协议(复印件)。
第十一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变更已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以及第一执业地点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其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
第十二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应当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并在“医师联网注册与考核系统”中进行医师执业信息更新。
第十三条经全科医师培训合格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的,在执业类别不变情况下,可增加注册全科医学专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有关劳务协议,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做好医师考核工作,确保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
第十五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不得担任拟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作为该医疗机构登记校验、技术和设备准入、诊疗科目设置、重点专科评审和医院等级评审标准中的人员评价条件。
第十六条多点执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严格遵守执业规则,并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定的执业地点、类别和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对执业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医师在注册的任一个执业地点被处以暂停执业或其他行政处罚的,该医师在其他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均应被同时停止。
第十七条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多点执业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医师多点执业注册信息管理,发布医师需求信息,引导医师合理流动,不断完善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工作。
第四章 人事(劳动)管理和医疗责任
第十九条人事(劳动)关系。医师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与拟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分别签订劳务协议,鼓励通过补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师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当医师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时,应及时与其他执业医疗机构建立人事(劳动)关系。
第二十条劳务协议。医师与执业的医疗机构在协议中应当约定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薪酬、相关保险等。多点执业医师的薪酬,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等因素,由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医师协商确定。其中,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未达到全职医师要求的,不能领取全职薪酬。
第二十一条医疗责任承担。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应当由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的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其他非当事医疗机构均不承担相关的医疗损害或纠纷处理责任。医疗机构和医师应当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时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及解决方法。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等医疗执业保险,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医师多点执业的行政审批事项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审批窗口受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2012年原卫生厅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宁卫函发[2012]6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