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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医疗首次纳入救助 武汉民政局详解新政
医改专题 2013-05-21 3369
  

来源:长江日报   2013-5-21


近日,武汉市发布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新政,与此前执行的政策(2005年出台)相比,新政扩大了救助对象、增加了救助病种、取消了起付线、提高了报销标准、实现即时结算。此次武汉“新政”将白血病(儿童白血病)、重症肺结核、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情感性精神障碍、器质性精神病之一的)、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塞、甲亢、唇腭裂、先天性心脏病、红斑狼疮、严重烧伤、慢性重症肝炎、瘫痪及其他疾病等15类纳入救助病种类别。将医疗救助对象分为重特大疾病和一般疾病。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糖尿病、重症肺结核、重性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塞、甲亢、唇腭裂、先天性心脏病等14类为重特大疾病。

重特大疾病救助最高5万元

14类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费用经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剩余自付费用符合本办法的“前四类对象”按70%的比例救助,“第五类对象”按60%的比例救助,年最高救助封顶线(含住院和门诊)5万元。

门诊医疗首次纳入救助

对患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和白血病的对象实施门诊医疗救助。其门诊医疗费用经相关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结算后,属于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100%比例给予救助,年最高救助封顶线为1万元。

对患糖尿病、重症肺结核、重型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塞、甲亢、唇腭裂、先天性心脏病等10类疾病的对象,其门诊医疗费用经相关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结算后,属于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50%比例给予救助,年最高救助封顶线为5000元。

对患高血压三期、红斑狼疮、严重烧伤、慢性重症肝炎、急性脑中风、瘫痪的对象,其门诊医疗费用经相关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结算后的自付费用,按50%比例给予救助,年最高救助封顶线为5000元。

即时救助,个人无须先行垫付

武汉市民政局副局长张明武介绍,无论是中心城区,还是新城区,所有救助对象都是同样的救助标准和“零门槛”。

定点医疗机构在办理救助对象住院费用结算时,经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后的自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即时结算信息系统,为救助对象即时办理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无须先行垫付医疗救助费用。

    救助对象因转诊发生的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经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后,患者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凭患者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医院出具的转诊证明及个人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由区民政部门按规定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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