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康界 2015-11-24
近日,笔者收到消息,浙江省部分医疗机构掀起了来势凶猛的二次议价浪潮:
浙江省有的医院对部分品种开始了“带量采购、以量换价”的药品采购谈判,将根据不同产品拟定降幅,达不到降幅就予以替代。同时,对于不可替代等其它品种会有一定的面议程序。而有的医院将组织医院销售前50位的中成药品种企业开展药品成交确认实施方案谈判会。更有甚者,有医院直接向相关企业下发了《药品价格谈判通知书》,具体内容是根据该院的《创新药品集中采购与定价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在本次浙江省药品交易采购平台最新采购价基础上,按医院要求下降相应幅度,库存产品也按降价后价格结算。
作为全国经济大省的浙江,今年以来,药招攻势堪称凌厉,动作频频:先是今年年初开始,浙江先后开展了两批药品集中采购,降价幅度之大,令人咋舌。
就在众多药企以为省级招标结束后,浙江今年不会再有新动作的时候,5月18日,浙江省下发了关于征求《创新全省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内容主要为建立以省为单位的集中采购监管和医疗机构自主采购有机结合的药品集中采购新机制,充分体现出“信息流、商流、资金流”的“三流合一”,通知要求,自今年7月1日起,先在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绍兴市先行试行,明年年初在省内全面实行。
11天后,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就迅速下发了《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统称“三个机制两个加强一个平台”:即:建立全省药品分类采购新机制、建立医保支付标准新机制、建立药品集中采购监管新机制、建设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新平台、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医用耗材的采购管理。
不到一个月后,6月17日,作为全国试点城市之一的宁波,率先开启了公立医疗机构共同体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的大门,首批对抗微生物药品进行了集中采购。你方唱罢我登场,都是试点城市,岂能让我屈居人后?于是,9天后,也就是6月26日,杭州市正式印发了《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通知要求,要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药品,确保成交价格不高于省级中标价格。可结合实际鼓励省际跨区域采购、专科医院等联合采购。要加强合理用药和处方监管,采取处方负面清单管理、处方点评等形式控制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强化激素类药物、抗肿瘤药物、辅助用药的临床使用干预。本以为各试点市招标将会山雨欲来,谁知直到10月份,杭州和温州才先后下发了药招征求意见稿,大体内容是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或采购共同体)要按照有利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满足临床需求、保证药品正常供应的要求,与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价格谈判,合理确定成交药品清单。谁知,正式稿尚未发布,相关医院已经按捺不住,迈开了提前议价的步伐。
众所周知,浙江,一向是战略黄金地带,是医药市场兵家必争之地。在浙江省明年即将开始新一轮集中采购的背景下,随着试点城市招标甚至重点大医院的议价开启,这对药企来说,无疑意味着整个省的价格阵地已经开始被分割占据。要想价格必须统一,那就意味着一步步的退出大型医院,市场被蚕食。如果价格开始松口让步,这又意味着碎片化价格的飞扬,对整体价格体系的维护,无疑又是一场灾难。
二次议价,其实是一场老生常谈。虽然,从上到下,对“二次议价”的态度是不支持的,但是实际上,从全国各地的二次议价现状来看,二次议价仍然开展地红红火火。不久前,国家卫计委有关负责人也再次明确提出反对二次议价,认为其动摇了药品采购的基础,扰乱了药品生产流通的秩序,但有观点认为,二次议价大大降低了药品的实际供货价,禁止二次议价是行不通的。笔者在这里倒不想讨论二次议价的对与错,我只是想说,今年以来,7号文、70号文、公立医院改革等一系列文件确实发得很多,但就“二次议价”这一项事宜,就至今没有一条能够具体表述清晰而逻辑上又不前后矛盾的条款,我只想问一句,是中国文字太过博大精深令我等小民看不懂呢,还是其它的神马原因。就算条规再严肃、再“原则”,如果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最终那只是一纸空文,随风而来,随风而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