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CFDA 2015-5-28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5月27日公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和《药品注册收费实施细则(试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实施细则(试行)》,调整了药品注册收费标准,制定了医疗器械新的收费标准。
新的收费标准是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和《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进行制定的。
药品、医疗器械注册收费是国际通行做法。国家受理生产企业的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和开展审评、审批,需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这部分成本应当由申请者支付,由全体纳税人负担这部分费用是不公平的。
此前,我国药品注册收费标准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1995年制定,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未收费。由于社会工资水平、物价上涨等原因,收费标准已经严重偏低。以2013年审批国产新药的收费标准为例:澳大利亚98万元(人民币),加拿大176万元,美国1207万元,日本185万元,我国只有3.5万元。
这次收费标准的调整,是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确定的。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规定的测算原则和授权,总局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成本的测算,确定了新的收费标准。新标准虽然有了大幅度提高,但与国际上一些国家的收费标准相比依然较低。仍以新药注册收费为例,调整后的国产新药注册申请收费标准为62.4万元,仅相当于澳大利亚的64%、加拿大的35.5%、美国的5.2%,日本的33.7%。
按照现行的财务制度,注册收费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开展审评审批工作所需经费通过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各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药品注册费标准
项目分类 |
国产 (万元) |
进口 (万元) |
|
新药注册费 |
临床试验 |
19.20 |
37.60 |
生产/上市 |
43.20 |
59.39 |
|
仿制药注册费 |
无需临床试验的生产/上市 |
18.36 |
36.76 |
需临床试验的生产/上市 |
31.80 |
50.20 |
|
补充申请注册费 |
常规项 |
0.96 |
0.96 |
需技术审评的 |
9.96 |
28.36 |
|
药品再注册费(五年一次) |
由省级价格、 财政部门制定 |
22.72 |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标准
项目分类 |
境内(万元) |
进口(万元) |
|
第二类 |
首次注册费 |
由省级价格、 财政部门制定 |
21.09 |
变更注册费 |
由省级价格、 财政部门制定 |
4.20 |
|
延续注册费(五年一次) |
由省级价格、 财政部门制定 |
4.08 |
|
第三类 |
首次注册费 |
15.36 |
30.88 |
变更注册费 |
5.04 |
5.04 |
|
延续注册费(五年一次) |
4.08 |
4.08 |
|
临床试验申请费(高风险医疗器械) |
4.32 |
4.32 |
特别支持:创新药和创新医疗器械
在药品注册收费实施细则(试行)中强调: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小微企业提出的符合下列情形的创新药注册申请,免收新药注册费和创新药Ⅱ期或Ⅲ期临床试验补充申请注册费。优惠范围如下:
1.治疗艾滋病、恶性肿瘤,且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中药或天然药物制剂。
2.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
3.治疗用生物制品注册分类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
4.预防用生物制品注册分类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疫苗。
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实施细则(试行)中强调:小微企业提出的创新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申请,免收其注册费。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是指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办公室依据总局《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对受理的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组织有关专家审查并在政府网站上公示后,同意进入特别审批程序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