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医药观察家报 2015-05-12
安徽所采取的,是采购医联体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谈判,但小道消息却指出,北京可能会采取药交所模式,并引入商业企业作为第三方去与药企谈价。鉴于这种做法与国外通行的GPO有相似之处,就当前我国的药品集中采购现状来看,或许值得一试。
北京药价谈判或引入商业?
呼声已久的联合采购正逐渐崛起。
根据《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联合采购是被政府部门所鼓励的。譬如,《意见》中明确提出,“鼓励专科医院联合采购”。而从目前上层的表态和下面的探索来看,政策是给地方留下了足够的探索空间的。在此语境下,各省市也理所当然会接二连三的出手。
安徽的“16+1”带量议价采购动作迅速、效果突出,在4月吸足了睛,相较之下,北京的步法显得更加迷离。尽管如此,但嗅觉灵敏的业界人士,依然早早便从北京尚未开始的药品集中采购中捕捉到了国外GPO(药品集团采购组织)的味道。
早在4月初,便有某药企负责招标的人士向有关媒体透露称,北京非基药和低价药招标即将启动,这次招标很有可能采用药交所模式。“框架性方案已经出来了,但细则还没有出。大概的方向是,巩固医联体这一医改的成果,通过药交所模式压低药品价格20%到40%”。
并且,鉴于医保压力甚大,该人士表示,“北京的药交所模式类似重庆,医保作为买方进入议价体系,最主要的目的还是降药价。不同之处在于,北京的医联体则可能会引入医药商业企业作为第三方去与药企谈价,有点类似GPO,将要降低价格的药品列出清单,委托给医药商业企业,借助其平台,争取更大限度让利。北京的医联体不多,但也不排除某些区县也以此方式试点”。
值得一提的是,在4月8日召开的2015年北京市卫生计生工作会上,北京市卫生计生委主任方来英下面的一番话,也被视为商业将加入北京药价谈判的一种讯号——今年下半年,将在北京市部分区(县)试点实现社区药房剥离,药品采购和供应交给商业公司处理,同时支持由第三方利用电子商务手段满足社区居民的药品需求。
“北京引入商业企业作为第三方与药企进行价格谈判,原因很简单,正在于降低药品。”贵州柏强制药有限公司全国销售总监郑江指出,当下,北京医疗机构所承受的医保压力只增不减,医院迫切想摆脱窘境,但其在2014年便已对医疗服务价进行过上调,加上此前的重庆医疗服务涨价风波,此时在这方面已不宜再做文章,而最现实的做法,除了压药占比,降低药价,暂时已别无他选。
并且,引入商业企业作为第三方,从积极的角度出发,能够起到一种同时制衡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的作用。
一方面,医药商业与药品生产企业的合作更有广度,对于生产企业的真实成本有着更深入的了解,在进行议价时占据较大的优势;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这可以斩断医疗机构的逐利行为,更加透明,减少商业贿赂等丑闻。
不过,在本报特约观察家、华中科技大学药品政策与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陈昊看来,不管是安徽的“16+1”带量议价采购,还是北京引入医药商业企业作为第三方的类似GPO的可能做法,二者在市场格局和运行机制上并没有本质区别。药品生产企业面对这样的议价几乎束手无策,并没有太多的议价筹码。而医疗机构需要权衡的,是在充分获取二次议价下的收益最大化和满足临床用药需求间的平衡。
商业向供应链两端延伸成风?
值得一提的是,有声音指出,将商业企业引入药价谈判体系目前受到的推崇并不小,反过来看,商业企业本身也有意加入到这一体系之中,“事实上,在当前的态势中,商业向上下游供应链延伸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对此的最佳验证,来自于国药内部人士所透露的消息,即为提高医药商业供应链延伸服务,国药现已经成立“采购规划部”,由总公司对下属所有子公司的采购行为进行统筹管理。甚至,不仅国药、上药华润、九州通都有相应的动作。
在行业资深人士刘冏璘看来,这些企业如此积极,在于其加入药价谈判体系后,有望获得不少好处:
其一,节省了搜寻成本。以往,医药商业为了很好地跟医院合作,一方面要满足医院的需求,另一方面还得为了这种需求在几千家药品生产企业里去搜寻合适的企业与产品,现在,在这种情况下,商业企业等于获得了一种权利,当它确定要为医院采购的品种后,列出目录公告即可,剩下的就是等药品生产企业上门并按标准筛选即可。
其二,开发成本将会减少。此前,商业企业若想跟医院达成合作,需要耗费很大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去进行医院开发,因为商业企业众多,医院对于合作方的选择弹性很大。现在,一旦确定了某个商业企业将参与其中,那么,这个企业将大大节省开发成本,只要为医院采购好相关药品,提供好服务即可。
其三,有望轻松获利。目前,我国从东到西,商业企业将处方药配送到医院的费用一般是东部3%-5%,中部8%-10%,西部13%左右。而商业企业参与到药价谈判体系后,对于这一块的利益,可以轻松获得。
而结合目前国内商业企业的现状来看,刘冏璘认为,满足以下条件的商业企业从中受益的可能性会更大——第一,与相关机构的组织者或者组织机构之间有良好关系的;第二,与相关医院一直有良好合作的;第三,与当地政府关系良好的;第四,不仅有以上三种条件,还能为医院提供延伸服务的;第五,实力特别雄厚的,在地方有较大影响力的。
“商业企业向上下游一端或两端延伸是纵向一体化的一种实现形式,可以将交易成本内部化,并通过市场规模的方式实现削减成本、获取价值链份额,这是国内外常见的工商业形式。”陈昊总结道,上述国内大型商业企业之所以会采取这种纵向一体化的产业组织形式,目的正在于更好的应对医药市场的巨变。
他指出,配送能力较强、配送规模较大的主流商业加入到药价谈判体系中,由于他们可以将医疗机构二次议价的压力继续向上游传导、转移,反而能因此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此外,GPO组织、PBM组织,都会从这一议价模式中获益。不过,对于底价代理型的小商业企业,其生存空间则会被进一步压缩。
与此同时,却也有分析人士对作为流通链条其中一员的商业企业加入药价谈判体系中,可能难以保障利益相关方不会相互勾结的情况表示担忧。
对此说法,陈昊认为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他表示,这本身便是产业价值链纵向一体化天然所要面对的指责与怀疑。而在市场机制下,政府便要发挥作用,其应该做的事情是保障市场的公平、公开、公正竞争环境,防止市场垄断势力和垄断行为造成损害消费者利益,并且,防范公权力滥用所造成的损害。
By医药观察家报 | 廖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