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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集中采购临界政策拐点(上)
产业资讯 2014-10-08 2850
   

来源:医药经济报    2014-10-08


“时间似乎在提示,每五年我国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就会发生一次重大变化,出现一个重大拐点。2014年,很可能迎来这个拐点”

药品集中采购实施至今已近15个年头,2001年标志我国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建立的308号文出台,2004320号文对药品集中采购政策进行了进一步完善,这些年初步建立起药品集中采购的政策框架,实行了全国统一模式的药品招标。

2005年四川挂网试点一石激起千层浪,各地百花齐放探索试点,宁夏的“三统一”、广东阳光采购等政策相继出炉,笔者曾将此阶段的招标总结为十八种模式,直到新医改方案发布后,又是五年了。

五年中,针对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集中采购非基药的工作规范的64号文出台;针对基层医疗机构集中采购基药的56号文出台。这两份文件虽都是原卫生部起草,但出自不同部门,因此采用了完全不同的集中采购方法。

最大的区别就是64号文为综合评议法,分数高者排序,多产品中标,而56号文则是“双信封式招标”,价格从低排序,最低价中标,单一货源承诺。

时间似乎在提示我们,每五年我国的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就会发生一次重大变化,在政策上出现一个重大拐点。至2014年,64号文和56号文转眼实施五年了,是否意味着今年又将面临大调整?

事实也许会再次印证上述猜想。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划定的时间表,卫计委《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指导意见》)没能在630日前出台,如今正处在紧锣密鼓的讨论和修改中,从笔者看到的已经“面世”的两个版本分析,并结合近期浙江、四川、福建、河北、湖北、陕西等省()已颁布的实施方案或征求意见稿,笔者预判,2014年将是我国药品集中采购的政策拐点。具体体现在十二个方面。

1.一个文件统领基药与非基药招标

此前的64号文和56号文各司其职,一个管非基药招标,一个管基药招标,随着各地不断的探索,两种模式出现逐渐融合、借鉴、参考的态势。两个文件分属不同部门,要求不一样,甚至有理念上不一致的情况,远不能满足当前的药品集中采购需求。《指导意见》综合了两个文件的合理内容,随着其在2014年的正式出台,将成为未来统一药品集中采购的纲领性文件。

2.分类采购成未来方向

分类采购在之前的文件中曾有描述,2014年,似乎各地招标办在卫计委的政策引导下对此达成了高度共识。此原则已在多个省份的集中采购方案中得以体现。

如河北省将基药分为非评标药品和评标药品两类进行招标;湖北省在基药招标中,将招标目录分为常用低价药品、短缺药品、基础大输液药品和竞价/议价药品4类,并采取不同的招标方式;四川省在集中采购中划分为四大类,即医疗机构自行采购药品、常用低价药品、定点生产药品、常规上网药品;浙江药品也划分为4类,为基药、低价药、供应紧张的药品和非主流品种,且分别评审、分期公布、分步实施。

《指导意见》还明确,以下产品可分类采购,如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救药品、临床用量小的药品、常用低价药品;还有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民族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等。

3.双信封评审不再区分基药与非基药

双信封原本是56号文针对基药集中采购的规定动作,近几年来在非基药、医用耗材的招标中被广泛使用,种种迹象表明,双信封将成为未来集中采购方向。已执行了十年挂网的四川省2014年也开始实施,浙江、河北、陕西、甘肃等目前出台了集中采购方案或征求意见稿的省份均采用此法(江西、广东除外)

然而,此双信封非彼双信封。过去的双信封是先评技术标,一定比例入围,商务标价低者中标,如同先预赛后决赛,预赛成绩不带入决赛,取第一名。如今已被改良为,技术标入围后,商务标中综合评价,技术和价格分别占比60%40%;取综合得分高者或低价者,或各取其一,或取综合高者2个、低价者1个等几种中标方式,如同先预赛后决赛,预赛成绩带入决赛,第一名采用多种标准,不再是1个。

4.单一货源承诺、最低价者中标政策松动

56号文倡导单一货源承诺、商务标最低价者中标,近年来,此状况逐渐被改变,分析2013~2014年度各地最近一次的集中采购政策,只有广东、福建、上海、四川、河北仍采用此法,而北京、安徽、江西、青海、甘肃、吉林、湖南、湖北、重庆等省()都对此政策进行了改造,虽然方法不尽相同,但都放弃了“最低价唯一”这个条件。

5.“二次议价”再探讨

64号文明确提出禁止医疗机构在药品几种采购中的二次议价,然而多年来,二次议价的探索始终没有停止。2013年行业对二次议价展开了前所未有的大讨论,有关部委的观点始终难统一。随着低价药政策的正式出台,最近各地出台的集中采购政策,都在不同类别的药品采购中应用了议价的方法,如浙江、江西、重庆、四川、河北、陕西等。

现行的二次议价包括两种,一是医疗机构作为议价的主体,直接与供货商进行议价,且鼓励医疗机构量价挂钩、带量采购、联合采购;二是以市县为单位,由市县行政机构代表县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进行集中议价。

政策方面还有7个方面的变化,将在下期阐述。

作者:九州通集团营销总顾问 耿鸿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