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医保局下发《关于规范带量采购药品阳光挂网和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江苏药品集采和期满续约采购的挂网及支付管理事项,值得企业重视。
一、国家带量采购未中选产品,挂网价格应符合国家联采办的梯度降价要求且不高于全国各省级现执行挂网价格中最低价(以下简称全国最低价)。
其中,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挂网价格还不得高于《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江苏)中选品种表》中同品种中选价格的最低价。
对价格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已挂网未中选产品,暂停挂网,待其调整至符合要求后恢复挂网。
二、省带量采购未中选产品,其阳光挂网价格应不高于全国最低价,同时按以下方法调整议价上限:
1.同品种未中选的最高价产品,根据其全国最低挂网价与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格的价差倍数,由大至小排序,平均分为三档,分别在全国最低挂网价基础上下调15%、10%、5%,形成该产品的议价上限(调整后议价上限低于0.1元的,以0.1元计)。
2.同品种未中选的其余产品,挂网价格应不高于未中选最高价产品调整后的议价上限。
对未按要求调整挂网价格(议价上限)的未中选产品,其采购使用情况将列入重点监测范围,并定期对医疗机构采购情况进行通报。
三、在国家和省带量采购原中选但期满接续采购未中选的产品(以下简称原中选产品),以期满接续采购结果执行起6个月为过渡期,并予以单独标识。过渡期内,原中选企业仍以原中选价格供应,暂不纳入重点监测范围。
过渡期满后,原中选产品继续以不高于原中选价格供应的,参照过渡期要求管理,否则按照本文第二条调整议价上限。其中,原中选产品应调整的议价上限若低于原中选价格的,以原中选价格为议价上限,不再下调;调整后的议价上限若高于原中选价格的,其采购情况纳入重点监测范围。
四、带量采购同品种中非采购范围内的产品,属于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其医保支付标准按照《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和未中选药品支付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49号)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平台已挂网的集中带量采购及期满接续采购产品均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按苏医保发〔2022〕49号的文件精神,这里对未中选品种的医保支付标准做个归纳:
原研药、参比制剂和过评仿制药
首年医保支付标准暂以中选价或平均价(同一药品多个企业中选)为基准,根据企业主动降价的幅度制定医保支付标准。
价格动态调整前的挂网价格高于中选价格2倍以上,且企业主动降价降幅达到30%及以上的,按降价后的挂网价格作为支付标准;
降幅在20%-30%的,按现行挂网价格下浮5个百分点作为支付标准;
降幅在10%-20%的,按现行挂网价格下浮10个百分点作为支付标准。
价格动态调整前的挂网价格在中选价格1-2倍以内(含2倍)的,原则上以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
低于中选价格的,以实际挂网价格为支付标准。
次年,按照“循序渐进、梯度调整”的原则,渐进调整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调整期不超过3年。
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
不设置过渡期,支付标准不高于中选价或平均价(同一药品多个企业中选)。
对暂停或撤销挂网的药品:以暂停或撤销挂网前的价格为基准,按照上述规则测算支付标准。
对无挂网价格的:
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支付标准按中选药品的中选价或平均价(同一药品多个企业中选)确定;
对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支付标准按中选价或平均价(同一药品多个企业中选)下浮5个百分点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