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201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2年7月11日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节选)
目 录
序 言
第一章 规划背景
第一节 基本概念
第二节 规划范围
第三节 发展环境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第二节 主要目标
第三章 基本公共教育
第一节 重点任务
第二节 基本标准
第三节 保障工程
第四章 劳动就业服务
第一节 重点任务
第二节 基本标准
第三节 保障工程
第五章 社会保险
第一节 重点任务
第二节 基本标准
第三节 保障工程
第六章 基本社会服务
第一节 重点任务
第二节 基本标准
第三节 保障工程
第七章 基本医疗卫生
第一节 重点任务
第二节 基本标准
第三节 保障工程
第八章 人口和计划生育
第一节 重点任务
第二节 基本标准
第三节 保障工程
第九章 基本住房保障
第一节 重点任务
第二节 基本标准
第三节 保障政策
第十章 公共文化体育
第一节 重点任务
第二节 基本标准
第三节 保障工程
第十一章 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第一节 重点任务
第二节 基本标准
第三节 保障工程
第十二章 促进城乡、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一节 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二节 促进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三章 增强公共财政保障能力
第一节 明确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
第二节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第三节 健全财力保障机制
第十四章 创新供给模式
第一节 建立多元供给机制
第二节 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
第三节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第十五章 规划实施
第一节 明确责任分工
第二节 加强监督问责
序 言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迫切需要,是全面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对于推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对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对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二五”规划纲要)的有关要求编制,主要阐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的制度安排,明确基本范围、标准和工作重点,引导公共资源配置,是“十二五”乃至更长一段时期构建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综合性、基础性和指导性文件,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
第一节 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着力保障城乡居民生存发展基本需求,着力增强服务供给能力,着力创新体制机制,不断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健全符合国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逐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把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是我国公共服务发展从理念到体制的创新。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公民都有获得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是政府的职责,必须着眼制度设计、系统规划、整体推进,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基本要求是:
——以人为本,保障基本。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立足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优先保障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基本社会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等服务的提供,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
——政府主导,坚持公益。牢牢把握基本公共服务的公益性质,明确政府的主体责任,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科学划分各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事权与支出责任,健全地方政府为主、统一与分级相结合的公共服务管理体制。加强立法、规划、投入、监管和政策支持,有效促进公平公正。
——统筹城乡,强化基层。打破行业分割和地区分割,加快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一体化建设,大力推进区域间制度统筹衔接,加大公共资源向农村、贫困地区和社会弱势群体倾斜力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制度覆盖全民。把更多的财力、物力投向基层,把更多的人才、技术引向基层,切实加强基层公共服务机构设施和能力建设,促进资源共建共享,全面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改革创新,提高效率。完善财政保障、管理运行和监督问责机制,形成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有效运行的长效机制。创新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引入竞争机制,积极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的格局,不断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节 主要目标
今后一个时期,要把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作为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安排、加快构建再分配调节机制的重大任务,并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和任务紧密衔接。“十二五”时期的主要目标是:
——供给有效扩大。政府投入大幅增加,基本公共服务预算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逐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国家标准体系和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健全,各项制度实现全覆盖。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实现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
——发展较为均衡。资源布局更趋合理,优质资源共享机制加快建立,县(市、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衡发展基本实现,农村和老少边穷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服务方便可及。以基层为重点的基本公共服务网络全面建立,设施标准化和服务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城乡居民能够就近获得基本公共服务。
——群众比较满意。城乡居民基本公共服务需求表达机制有效建立,服务成本个人负担比率合理下降,绩效评价和行政问责制度比较健全,社会满意度不断提高。
经过努力,“十二五”时期,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完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取得明显进展;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比较健全,城乡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差距明显缩小,争取基本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五章 社会保险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十二五”时期,政府提供如下社会保险服务: |
第一节 重点任务
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和适应流动性为重点,着力完善制度,扩大覆盖范围,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和统筹层次,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
——基本养老保险。以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扩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范围。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先保后征。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逐步推进城乡养老保障制度有效衔接。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工资增长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稳步提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水平。
——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重点提高农民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率。巩固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逐步提高人均筹资标准和财政补助水平,鼓励有条件地区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将门诊常见病、多发病纳入保障范围,逐步提高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要明显高于医院。逐步提高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做好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的衔接。提高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探索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因病致贫问题。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全面实现统筹区域内和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逐步实现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健全预防、补偿、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完善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办法,适度提高待遇水平。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和康复资源,加强工伤康复基地建设。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健全失业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研究建立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机制。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以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等为重点,扩大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覆盖面。积极探索建立农民意外伤害保障机制和覆盖城乡居民的生育保障机制。
第二节 基本标准
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险服务国家标准体系。依据国家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为实现社会保险制度覆盖全民,并保障参保人员待遇水平,明确工作任务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制定“十二五”时期社会保险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规范等具体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及国家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实施。
各省(区、市)应遵循实施国家基本标准,并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
“十二五”时期社会保险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保障标准 |
支出责任 |
覆盖水平 |
基本养老保险 |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
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基本养老金 |
用人单位缴纳一般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0%,职工缴纳本人工资的8%,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补贴 |
参保人数3亿人左右 |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
16周岁以上,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 |
基础养老金不低于每人每月55元,并逐步提高标准 |
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负担,个人缴费部分政府适当补贴 |
参保人数4.5亿人左右 |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
基础养老金不低于每人每月55元,并逐步提高标准 |
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负担,个人缴费部分政府适当补贴 |
参保人数5000万人左右 |
基本医疗保险 |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
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倍左右 |
用人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纳本人工资的2%,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补贴 |
参保人数2.6亿人左右 |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
农村居民 |
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8倍左右 |
个人和政府共同负担,各级财政的补助标准提高到年人均不低于360元,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补贴 |
参合率稳定在90%以上 |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城镇非从业居民 |
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左右 |
个人和政府共同负担,各级财政的补助标准提高到年人均不低于360元,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补贴 |
参保率稳定在90%以上 |
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 ||||
失业保险 |
职工 |
支付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以及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金标准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缴费,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补贴 |
参保人数1.6亿人左右 |
工伤保险 |
职工 |
基金支付工伤医疗和康复、伤残、护理及工亡等待遇;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及护理待遇、5—6级伤残津贴待遇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
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根据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缴费,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补贴 |
参保人数2.1亿人左右 |
生育保险 |
职工 |
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
用人单位缴费,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补贴 |
参保人数1.5亿人左右 |
第三节 保障工程
实施社会保险服务保障工程,改善服务设施条件,为城乡居民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经办服务。
——省、市(地)级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新建和改扩建一批省、市(地)级社会保障服务设施,配置必要的设备,改善参保缴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核发、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异地就医结算等经办服务条件。
——社会保障卡建设工程。逐步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完成发放8亿张,覆盖60%以上人口,实现其在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应用,并与就业服务、劳动关系、社会救助等信息共享。重点在国家、省、市(地)三级建设社会保障卡中心及其支持系统。
第七章 基本医疗卫生
国家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十二五”时期,政府提供如下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
第一节 重点任务
按照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要求,加快建立健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城乡医疗服务体系、药品供应和安全保障体系,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和质量水平。
——公共卫生服务。全面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逐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实施国民健康行动计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疾病防治工作需要,逐步增加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善重大疾病防控、计划生育、妇幼保健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提高对严重威胁人民健康的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出生缺陷等疾病的监测、预防和控制能力。完善卫生监督体系,建立食品安全标准及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体系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体系。依托县级医院实施农村院前急救网络建设。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学救援能力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处理能力建设。积极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
——医疗服务。完善区域卫生规划。按照“大病不出县”、“小病不出社区”的要求,加强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分工协作的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扩大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力度,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加快建立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和全科医生首诊制度。巩固和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完善人事分配制度、考核和激励机制。积极推动公立医院改革,完善医院管理体制、法人治理机制、补偿机制和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加强医疗服务监管,制定实施鼓励医疗卫生人才到基层服务的政策措施。推动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统筹利用中西医卫生资源,加强中医(民族医)医疗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中西医结合的服务能力。
——药品供应和安全保障。建立和完善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逐步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鼓励在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推动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完善基本药物价格形成机制和调整机制,动态调整基本药物目录。鼓励提供与使用中医药。完善基本药物报销办法,逐步提高实际报销水平。全面提高国家药品标准,建立健全基本药物质量评价标准。完善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品种电子监管,提升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流通全过程追溯的能力。健全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强化快速通报和快速反应机制,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发布制度。
第二节 基本标准
加快建立健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国家标准体系。依据国家医疗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规模和质量,明确工作任务的事权与支出责任,促进城乡区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衡发展,制定“十二五”时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医疗卫生机构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规范和药品生产流通等具体标准,由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及国家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实施。
各省(区、市)应遵循实施国家基本标准,并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
“十二五”时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保障标准 |
支出责任 |
覆盖水平 |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
居民健康档案 |
城乡居民 |
为辖区常住人口免费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75%以上 |
健康教育 |
城乡居民 |
免费享有健康教育宣传信息和健康教育咨询服务等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城乡居民具备健康素养的人数达到总人数10% |
预防接种 |
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 |
免费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针对性接种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以街道(乡镇)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 |
传染病防治 |
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及相关人群 |
就诊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及时得到发现登记、报告、处理,免费享有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传染病报告率和报告及时率达到10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率达到100% |
儿童保健 |
0—6岁儿童 |
免费建立保健手册,享有新生儿访视、儿童保健系统管理、体格检查、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和健康指导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儿童系统管理率达85%以上 |
孕产妇保健 |
孕产妇 |
免费建立保健手册,享有孕期保健、产后访视及健康指导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85%以上 |
老年人保健 |
65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免费享有登记管理,健康危险因素调查、一般体格检查、中医体质辨识,疾病预防、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老年居民健康管理率达到60% |
慢性病管理 |
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 |
免费享有登记管理、健康指导、定期随访和体格检查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率达到40%以上 |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 |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
免费享有登记管理、随访和康复指导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率达到70% |
卫生监督协管 |
城乡居民 |
免费享有食品安全信息、学校卫生、职业卫生咨询、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等服务与指导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70%以上 |
药品供应和安全保障 | ||||
基本药物制度 |
城乡居民 |
享有零差率销售的基本药物,并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物报销目录,逐步提高实际报销水平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覆盖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 |
药品安全保障 |
城乡居民 |
享有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物 |
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责 |
药品出厂检验合格率达到100% |
第三节 保障工程
实施一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保障工程,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健全服务网络,同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运行机制,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供给提供有力支撑。
——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重点改善卫生监督、精神卫生、农村应急救治、食品安全等专业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应急救治处置能力。
——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工程。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提高县级医院(含中医医院)服务能力,加强省级妇儿专科医院、边远地区市(地)级综合医院、县级中医医院建设,使每个地级市都至少有一所综合医院达到三级医院水平,每个县(市、区)都至少有一所医院达到二级甲等医院水平。
——全科医生培养计划。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以三级综合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为临床培养基地,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为实践基地,建设全科医生培养实训网络,通过转岗培训和规范化培训等多种途径培养15万名全科医生。
——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工程。推进基层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建设三级医院与县级医院远程医疗系统,加强公立医院信息化建设。
——药品安全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改善省、市(地)两级药品检验机构实验室条件,重点提升检验检测、认证检查和不良反应监测等药品安全技术支撑能力。
第七章 基本医疗卫生
国家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十二五”时期,政府提供如下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
第一节 重点任务
按照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要求,加快建立健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城乡医疗服务体系、药品供应和安全保障体系,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和质量水平。
——公共卫生服务。全面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逐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实施国民健康行动计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疾病防治工作需要,逐步增加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善重大疾病防控、计划生育、妇幼保健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提高对严重威胁人民健康的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出生缺陷等疾病的监测、预防和控制能力。完善卫生监督体系,建立食品安全标准及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体系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体系。依托县级医院实施农村院前急救网络建设。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学救援能力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处理能力建设。积极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
——医疗服务。完善区域卫生规划。按照“大病不出县”、“小病不出社区”的要求,加强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分工协作的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扩大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力度,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加快建立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和全科医生首诊制度。巩固和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完善人事分配制度、考核和激励机制。积极推动公立医院改革,完善医院管理体制、法人治理机制、补偿机制和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加强医疗服务监管,制定实施鼓励医疗卫生人才到基层服务的政策措施。推动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统筹利用中西医卫生资源,加强中医(民族医)医疗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中西医结合的服务能力。
——药品供应和安全保障。建立和完善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逐步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鼓励在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推动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完善基本药物价格形成机制和调整机制,动态调整基本药物目录。鼓励提供与使用中医药。完善基本药物报销办法,逐步提高实际报销水平。全面提高国家药品标准,建立健全基本药物质量评价标准。完善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品种电子监管,提升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流通全过程追溯的能力。健全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强化快速通报和快速反应机制,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发布制度。
第二节 基本标准
加快建立健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国家标准体系。依据国家医疗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规模和质量,明确工作任务的事权与支出责任,促进城乡区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衡发展,制定“十二五”时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医疗卫生机构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规范和药品生产流通等具体标准,由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及国家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实施。
各省(区、市)应遵循实施国家基本标准,并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
“十二五”时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保障标准 |
支出责任 |
覆盖水平 |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
居民健康档案 |
城乡居民 |
为辖区常住人口免费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75%以上 |
健康教育 |
城乡居民 |
免费享有健康教育宣传信息和健康教育咨询服务等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城乡居民具备健康素养的人数达到总人数10% |
预防接种 |
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 |
免费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针对性接种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以街道(乡镇)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 |
传染病防治 |
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及相关人群 |
就诊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及时得到发现登记、报告、处理,免费享有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传染病报告率和报告及时率达到10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率达到100% |
儿童保健 |
0—6岁儿童 |
免费建立保健手册,享有新生儿访视、儿童保健系统管理、体格检查、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和健康指导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儿童系统管理率达85%以上 |
孕产妇保健 |
孕产妇 |
免费建立保健手册,享有孕期保健、产后访视及健康指导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85%以上 |
老年人保健 |
65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免费享有登记管理,健康危险因素调查、一般体格检查、中医体质辨识,疾病预防、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老年居民健康管理率达到60% |
慢性病管理 |
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 |
免费享有登记管理、健康指导、定期随访和体格检查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率达到40%以上 |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 |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
免费享有登记管理、随访和康复指导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率达到70% |
卫生监督协管 |
城乡居民 |
免费享有食品安全信息、学校卫生、职业卫生咨询、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等服务与指导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70%以上 |
药品供应和安全保障 | ||||
基本药物制度 |
城乡居民 |
享有零差率销售的基本药物,并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物报销目录,逐步提高实际报销水平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覆盖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 |
药品安全保障 |
城乡居民 |
享有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物 |
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责 |
药品出厂检验合格率达到100% |
第三节 保障工程
实施一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保障工程,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健全服务网络,同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运行机制,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供给提供有力支撑。
——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重点改善卫生监督、精神卫生、农村应急救治、食品安全等专业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应急救治处置能力。
——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工程。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提高县级医院(含中医医院)服务能力,加强省级妇儿专科医院、边远地区市(地)级综合医院、县级中医医院建设,使每个地级市都至少有一所综合医院达到三级医院水平,每个县(市、区)都至少有一所医院达到二级甲等医院水平。
——全科医生培养计划。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以三级综合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为临床培养基地,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为实践基地,建设全科医生培养实训网络,通过转岗培训和规范化培训等多种途径培养15万名全科医生。
——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工程。推进基层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建设三级医院与县级医院远程医疗系统,加强公立医院信息化建设。
——药品安全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改善省、市(地)两级药品检验机构实验室条件,重点提升检验检测、认证检查和不良反应监测等药品安全技术支撑能力。
全文链接:
http://www.gov.cn/zwgk/2012-07/20/content_218724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