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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眼用制剂等产品实施新修订药品GMP期限的通知
政策法规 2012-04-25 3860
  

来源:SFDA                          2012-4-25


国食药监安[2012]1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101号)规定:无菌药品的生产应在20131231日前达到新修订药品GMP要求。无菌药品是指法定药品标准中列有无菌检查项目的药品,包括无菌制剂、无菌原料药。根据《中国药典(2010版)》有关规定,考虑到眼用制剂的特殊性,特规定:眼内注射液,眼内插入剂,供手术、伤口、角膜穿透伤用的眼用制剂以及眼用液体制剂应在20131231日前达到新修订药品GMP要求,其他眼用制剂应在20151231日前达到新修订药品GMP要求。其他法定药品标准中列有无菌检查项目的所有制剂和原料药均应在20131231日前达到新修订的药品GMP要求。

按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应在20151231日前达到新修订药品GMP要求。

各省局在以往办理无菌原料药、眼用制剂、体外诊断试剂的《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延续工作中,如有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地方,一律按本通知要求更正。

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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