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省人民医院网站 2016-1-11
一、履约保证金的合法合规性
履约保证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为担保合同的履行,而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金钱作为保证履行合同各项义务的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该等保证在没有明确约定适用定金罚则前提下属于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即所谓的“金钱质”。
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采购活动本就属于民事活动,在法律或行政法规没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以设定履约保证金,以担保合同的履行。
首先,此举符合法律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履约保证金均有相应规定,但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采购合同金额的10%。上述条款均赋予了采购人向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权利,并对保证金的数额比例进行了规定。
其次,采购人要求供应商在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交履约保证金,旨在促使供应商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符合商业习惯及国际惯例。
再次,采购人针对众多供应商设立统一的履约保证金制度,作为合同当事人保证金协议的适用依据,有利于明确采购人与供应商的权利义务,便于采购人统一管理。
二、设立药品规范供应销售履约保证金的初衷有哪些?
健康是民生之基、幸福之源,人民健康是全面小康的重要基础。江苏省委、省政府一直将推进卫生改革发展作为实现“两个率先”的重要内容,全面推进“健康江苏”建设。江苏省人民医院作为全省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头羊,坚持按照政府要求,明确自身功能定位,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措施落地。一方面不断加强内涵建设、提高服务能力与水平、辐射优质资源、全面推进区域协同发展,有力彰显公益责任和职能;另一方面大胆探索、积极创新,将实施履约保证金制度作为规范药品流通采购环节的先手招、当头炮,探索如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第一,为了扼制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近年来,党中央不断加强党风行风廉政建设,并明确要求“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肃查处医药购销和办医行医中的不正之风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等规定。为顺应上述规定,通过设立药品规范供应销售履约保证金,可以进一步通过市场行为规范医药购销行为,进一步强化违规行为惩罚措施。
第二,为了完善药事服务管理体系。在药事服务上,我们在坚持中创新,在创新中坚持,坚持的就是为患者提供有效、安全、经济、及时的药品。设立履约保证金,是我们作为大型公立医院,在面对医院无法仅仅通过合同约束医药企业时,先行先试的探索,是多措并举加强药事管理的一个创新行为。
第三,为了保证购销合同有效履行。药品购销合同的执行过程是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区间。供应网络通不通、药物质量硬不硬,都直系百姓生命健康,责任十分重大。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履约保证金的设立,为医院监督医药公司、医药配送公司生产经营资质是否完善、药品质量是否安全可靠、药品运输存贮是否合规、药品供应是否及时完整、合同履行是否全面达标提供了有力抓手,督促医药公司、医药配送公司及时、有效、全面履行购销合同。
第四,为深化公立医院改革进行探索。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对于加快公立医院改革,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建立健全以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履约保证金的设立强化了医药企业的社会责任、规范了医药购销的市场行为,是对推进药品集中采购改革的探索,顺应了医改形势。
三、“停药”一说实为误读
在所有正式在约合同中,并没有发生任何停药问题;在药企和我院药品采购买卖合同2015年10月份期满,而我院发起药品采购买卖新一轮合同时,极少数企业没有响应,造成了和医院之间无购销合同,因而也就无法采购。
江苏省人民医院
2016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