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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30万元
医改专题 2015-12-23 3616
 

来源:健康报    2015-12-23


本报讯 (记者王 芳)近日,湖北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新的政策将于2016年~2018年执行。

据介绍,此次调整扩大了参保范围,提高了起付线,也提高了报销比例。《通知》指出,大病保险参保人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人员,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将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纳入大病保险制度范围。

2013年~2015年,湖北省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8000元,凡参保患者住院治疗所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合规费用仍超过8000元的,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报销,3档报销比例分别是50%60%70%。而按照新规定,2016年~2018年,该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提高至1.2万元,患者合规费用累计金额在1.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部分赔付55%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赔付65%1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75%,各地确定的最高支付限额不得低于30万元。

该省还要求,在计算大病保险个人累计负担额度时,不扣除贫困患者当年享受的医疗救助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