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03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9月1日,青岛市人社局下发《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补助金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按照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从居民医保基金中划转,参保居民个人不用另外交费,但保障水平却大幅度上涨,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达到了37.2万元。该制度从今年12月1日起实行。据悉,此项政策惠及人群约有74万参保居民。
大额补助参保人不缴费
建立大额医疗补助金制度,是青岛市今年确定的市办实事之一。按照今年年初的规划,青岛市将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中,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提取建立大额医疗补助金,参保居民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由大额医疗补助金按照70%的比例给予支付,每个医疗年度不超过20万元。项目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减轻重大疾病患者的医疗负担。
青岛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职工医保的“大额医疗补助金”参保职工,每个月须从个人账户中支付5元,但居民医保的参保人没有个人账户,为了不增加参保人负担,这笔钱由基金出,大幅度增加参保人保障水平。因此,新出台的政策标准高于初步规划的政策标准。
报销超限额还能再报90%
《通知》还明确,参保居民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且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范围内医疗费,由大额医疗补助金按照90%的比例支付,每个医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青岛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职工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是20万元,大额医疗补助的报销上限也是20万元,总的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居民医保有了大额医疗补助金后,总的最高支付限额也达到了37.2万元。
此外,在基金运作方面,青岛市将招标选定承办大额医疗补助基金的商业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合同,加强运作监管,不断提升大额医疗补助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报销之后再申请大病救助
医疗花费较多的患者,可以通过大额医疗补助金制度来报销,与青岛市去年推出的大病医疗救助制度“不谋而合”。为此,《通知》明确规定:原城镇居民范围内大病救助费用改由大额医疗补助金列支。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大病救助的内容很多,“范围内大病救助”只是其中一部分,另外还包括范围外大病救助、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救助、特药救助、特材救助等项目。但医保统筹外的个人自费费用,这在医保中完全不报销,救助时对所有患重大疾病的参保患者不分病种,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外治疗必需的自费费用超过5万元的,超过部分按60%给予救助,救助额不超过10万元。也就是说,两项制度是互相补充的,并不冲突,可以最大限度降低重病患者的负担,原则是先经过医保报销,之后的费用可再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青岛居民医保补助提至300元 个人缴费标准增加10元
市人社局昨天下发《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及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规定从2013年9月1日起,青岛市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将由去年的每人每年24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00元。同时,从2014保险年度起,参保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增加10元。
医保财政补助连续四次提高
青岛市自2007年7月在全国率先建立实施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此前已经先后三次提高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这次是青岛市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连续第四次提高。“由于医疗保险已经实现全市统筹,从2012年度开始,青岛市参保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均已统一。”市人社局医保处有关负责人表示。
缴费提高体现权利义务对等
“从2007年以来的6年时间,个人缴费标准从来没有调整过,随着医保财政补助标准的连年提高,适当调整个人缴费标准,也是体现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市人社局医保处有关负责人介绍说,2014年从度起,参保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增加10元,调整后的个人缴费标准如下: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每人每年50元;老年居民每人每年310元;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160元;城镇非从业人员每人每年730元。相比青岛市连年提高的医保待遇来看,每年10元的标准并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