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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浙江拟药品医保支付价改革试点路径
医改专题 2014-10-22 3828
  

来源:杭州维吉    2014-10-21


2013年上半年发改委价格司曾进行过一轮《关于开展药品支付指导价格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的征求意见,2013下半年在泰州及杭州价格会上均曾药品支付基准价进行过探讨,拟通过开展药品支付指导价格改革来发挥市场机制基础作用,调动药品采购主体积极性并保障群众基本用药需求。但到目前一直进展缓慢。

药品支付指导价格改革的概念

指的是发改委不再以制定药品最高零售价作为主要的管理手段,而是通过对药品实施定额医保支付,超额患者自付的管理方式,让药企主动开展价格竞争,形成更为合理的药品价格。

浙江试点区域与时间

最近维吉获悉浙江正在凑备在宁波、绍兴地区即将进行药品医保支付价的改革试点,这两区域本属于全国试点城市,所以暂定该两区域先期开展试点,时间会在2014年的上半年。一旦试点成功将在全省进行推广,那整个医药市场的体系必定发生巨大变化,影响整个医药行业的销售体系。不排除后期全国从点到面的加速推进药品价格改革。

浙江试点药品支付指导价格改革的试点路径框架

初期拟以药品中标价作为医保支付价,然后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价格谈判,也就是说二次议价,通过二次议价形成一个实际的采购价,该采购价在省级药品采购中心平台公开显示,从以往的暗返利进行透明化操作。但是医保支付仍然按照原有中标价进行支付。那么二次议价形成的实际采购价与医保支付价(中标价)的价差归医疗机构,试点期间可能部分让利患者。这样医保,医疗机构、患者之间形成一个多赢局面,共同挤压药品的价格区间。

德国模式

通过两个地区的试点,同时进行了不同企业药品的一个实际交易价的摸底,以后根据摸底价格情况及药品的成分不同设定一个统一的医保支付价,再向全省推广。最终的模式可能会参照德国的模式:政府按照化学成分、治疗效果等标准将药品分为3——具有同一有效成分的药品、具有类似成分的药品和具有同等治疗效果的药品,每一类又分成若干药物组别,以同一组的所有药品价格为基础,确定一个固定价格,药企可以自主定价,患者所用药品若低于该固定价格,则按照实际价格报销,反之超出部分完全由患者自行负担。

浙江试点路径简单举例

举例:如果中标价为100元,那么医保支付价暂定为100,企业与医疗机构谈判二次议价后达成70元的实际成交价,该70元的价格在省采购平台公开体现,该医疗机构按照70元进行采购。但是医保部门付给医疗机构仍旧是100(也就是医疗机构卖给患者仍然可以是100,如果让利的话可以低于100元给给患者),那么医疗机构在不让利的时候价差利润是30元。

以上就是浙江进行早期试点的初步框架路线,让二次议价进行合法化公开化,改变以往加成的方式,取消零差率加成后,向下挤压药品区间。

   相关部门表示采用医保支付价格:这种由第三方牵头,医保、医院、企业等各方参与,规则透明,相互制衡;其次是易于协调各方利益,平衡合理支付基金、费用;第三是有利于抑制药价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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