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产业资讯 政策法规 研发追踪 医改专题
我会新章程经民政部核准生效
产业资讯 2013-03-12 2972
  

来源:中国药促会       2013-3-12


本网讯:34日,民政部批准了中国医药工业科研开发促进会(以下称我会)第九届会员大会第三次会议做出的本会章程修正案,并以书面形式给我会发来了“社会团体章程核准通知书”,这意味着即日起我会新章程正式生效。

为适应我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发挥广大会员单位和企业家在协会工作中的作用,我会于201261日召开的第九届三次会员大会上,对章程做出了如下修改:

一、关于协会的组织结构

为积极推动深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顺应社会组织“去行政化”的改革方向,也为了使我会减少层级,提高办事效率,我会不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会长会议行使其部分职权;本会设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

为此,删除《章程》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中关于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设置、职权和召开方式相关条款。

二、关于执行会长的规定

为了健全我会的管理体制,在总结已有经验的基础上,明确由会员大会选举我会执行会长,在《章程》第十四条第(二)项增加规定:“在副会长中选举执行会长一人,负责本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关于会长会议的规定

借鉴我国宪法第六十八条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规定,在《章程》第十七条规定:“本团体设会长会议。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负责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重要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并将原由理事会行使的大部分职权交给会长会议行使。(第十八条)

四、关于会长的规定

为更好地发挥会员单位和企业家参与协会工作的作用,调动会员单位和企业家的办会积极性,并借鉴国外相关协会的经验,在《章程》第二十一条增加规定:“本团体实行年度轮值会长制度;会长从会员中经选举产生,任期一年。”

五、关于我会法定代表人的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我会法定代表人的职能、作用,规范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范围,规范会长、副会长的任职资格,将《章程》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修改为“本团体执行会长或秘书长可以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具体人选由会长会议决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果法定代表人选择会长或者理事长,内容填写提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离开所属单位的,自动失去会长、副会长资格,并由原单位推荐新的人选。”

此外,我们还对《章程》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您可能感兴趣
排行榜:全球药企2025上半年业绩TOP10
排行榜:全球药企2025上半年业绩TOP10
产业资讯 药渡 2025-08-26 30
泰诺麦博:科创板吃螃蟹的Biotech
泰诺麦博:科创板吃螃蟹的Biotech
产业资讯 药融圈 2025-08-26 31
7家创新药公司完成新一轮融资!
7家创新药公司完成新一轮融资!
产业资讯 医药观澜 2025-08-26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