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北京市医保局发文,落实4+7集采试点工作,明确3月23日全面执行国家试点结果和配套政策,采购周期为1年。要求本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作为药品集中采购主体,应严格按要求参加试点工作,完成承诺采购数量。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与。
执行国家试点确定的药品范围,将中选药品统一挂网,统一调价,带量采购。其他纳入国家试点范围内的药品,经价格联动或集团谈判,对于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可作为中选药品的补充进行采购销售。
分解承诺采购数量任务
方案指出,参照历史采购情况,充分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用药结构特点和有利于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等因素,将国家试点中选药品本市承诺采购数量任务分级分类分解至各区、各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中选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签订带量采购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确保完成数量任务。北京市药品阳光采购平台及时更新中选药品信息,做好与现行网上采购药品的衔接,定期公示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中选药品情况。
加强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管理
方案要求,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分配的采购任务配备和合理使用中选药品,切实保证用量。医疗机构要畅通进院渠道,将中选药品及时纳入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优化用药结构,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院用药品种规格数量等为由限制使用。
保证及时结算药款
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原则上从收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医保基金按合同约定采购金额的5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配套制定有效管理措施,严查不按时结算问题,督促医疗机构按期支付药款。
探索医保支付与采购协同
同时,方案指出,要探索医保支付与采购协同机制,一方面,对通用名属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中选药品,以集中采购中选价作为支付标准,参保人员的自付比例不变;
价格高于中选价格的同通用名未中选药品,适当提高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比例;
价格低于中选价格的同通用名未中选药品,以其实际价格作为该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参保人员的自付比例不变。
另一方面,在总额预算基础上,完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引导合理用药,减轻患者药费负担。
目前,4+7城市陆续发文明确落地实施,各地具体执行时间如下:
上海:3月 20日实施。要求独家配送,三方签订合同后设立专项账户分三次,按50%、45%、5%的进度付款,医疗机构每月15日前付清当月货款。未中选品种采购量不得超过中选品种,实施梯度降价,并且提高其自付比例10%-20%
辽宁(沈阳、大连):3月20日实施,结算期不超过30天,三方签订合同后设立专项账户分三次,按50%、45%、5%的进度付款,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相同支付标准。
重庆:3月20日实施,要求全市医疗机构2月22日上报采购量。3月20日全面执行中选价格。对于联采办议价范围内的未中选药品,议价结果低于重庆现行挂网价格的按照联采办议价结果调整入市价;对于联采办议价范围外同一通用名下的其他药品价格,按照该产品全国最低价联动调整。
天津:4月1日实施,医保经办机构分两次向医疗机构预付医保资金,购销协议签订6个月内完成。
并要求企业按如下规则以自主申请的方式下调天津市最高供应价格:已在上海完成梯度降价的药品,执行上海降价结果;
符合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通用名(含剂型)药品,不得高于已在上海完成梯度降价的同通用名药品价格;
其他同通用名(含剂型)仿制药,不得高于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的同通用名药品价格。
北京:3月23日实施,要求生产企业3月15日前货到达并选择好配送商。医保按采购金额的30%预付;未中选品种参照上海。并将中选药品纳入医疗机构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广州:广州GPO第三批医保集团谈判品种中涉及23个4+7集采落选厂家品种,需谈判(人机对话)决定。
厦门:于2019年3月15日起在“福建省药械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平台”挂网执行。3月18日,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开出了国家“4+7” 城市集采中选药品的第一张处方。同时,自2019年3月18日起,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和同品种非中选药品实行差别化医保支付标准。
三明:三明不是4+7试点城市,但态度积极,据2月20日相关活动显示该市将“持续推进药品耗材联合限价采购,及时跟进“4+7”城市集中采购中选结果”
西安:3月25日起,全面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同步执行医保支付标准。
深圳:4+7集采结果嵌入深圳GPO项目,价格联动;4+7集采中选药品与2016年深圳GPO中标品种成家结果一致的(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同生产企业),将按4+7价格调整执行;如果不一致的,均按 4+7 集采中选价格,纳入深圳GPO采购。
四川(成都):3月25日实施。4+7中选药品按照中选价直接挂网;非中选药品与联采办(或上海市)形成的梯度降价结果保持价格联动,所有非中选药品不高于上海最高价药品降价结果。
省平台设立成都专区,确需超“红线价格”采购的非中选药品需严格审批;成都医保局需兼顾“红线价格”,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预付合同总金额的60%,合同执行6个月后预付合同总金额的40%。
《关于印发北京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