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理市卫生健康局的一份《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文件显示:“2月2日,大理市卫生健康局对由顺丰物流承运的途径大理市区域内的9件口罩物资实施了应急征用”。据悉,被征用的口罩是重庆市政府和黄石市政府委托企业采购,用于重庆市和黄石市疫情防控的紧急物资。随后,网上相继出现了重庆市、黄石市、慈溪市等地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向大理市卫生健康局发函请求放行被征用的物资的消息。2月6日,云南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对上述征用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大理市应对新冠疫情工作指挥部公开道歉,卫健局局长被免职。
谴责和问责之后,我们不禁思考,事件中政府征收征用的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征用应急物资是否具有合理性?为此,康达律所i医法律服务团队将从现有法规和行政法理论出发,为大家答疑解惑。
一、政府征用防疫物资的法律依据
政府征用是指行政主体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取得或者使用相对人财产,并给予合理补偿的行政行为。实质上,政府征用涉及到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权衡,既要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又要保护个人利益不被过度侵害。
政府征用针对特定的相对人,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2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第52条规定,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2020年1月2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云南全省目前已经属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状态之中。依据《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33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以依法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由此可见,政府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征收征用是有法律和条例依据的。
二、邮寄中的物资是否为“跨省物资”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5条的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由此可见,全国范围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物资征用只能由国务院进行。
有专家认为根据上述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只能征用本行政区域内的物资,无权征用调集跨省物资。前述理解没有问题的,但是,快递配送到外省但尚未离开本行政区域的物资是否可以解释为“跨省物资”呢?
很显然,在生活常识和经验法则上,上述物资虽通过物流发往省外,但在征用之时,该物资物理上还处于大理市的行政区域内,大理市政府征用上述物资,并不属于法律上规定的,征用外省市的物资的情形。不能因物资的目的地是外省而扩大解释为跨省征用。同理,警方紧急情况下征用一辆正开往外省的外地牌照的车辆,不能视为征用了外省物资,物资的实际物理状态应当是征用物资的判断条件。
三、征用应急物资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则
评价一个具体行政行为,除了合法性原则,还需合理性及比例原则加以衡量,合法的行政行为不一定合理。大理市政府为了本市的疫情防控而征用了重庆市和黄石市政府购买用于防疫的物资,可从比例原则的三项内容来评价该征用行为是否合理:
第一,妥当性原则。行政行为须有助于行政目的实现。换言之此次征用口罩等医务物资的行为必须应用于疫情防控工作。值得讨论的是,有新闻报道称大理市将征用的口罩分发给行业协会、物业公司的人员使用,而并非直接用于一线医疗机构防控使用,在征用物资使用的妥当性上值得商榷。
第二,最小侵害原则。即选取对相对人侵害程度最小的方式,尽最大可能降低对被征用人的影响和损失。本次疫情是全国范围内的,并非局限在大理市,大理市征用其他省市用于防疫使用的物资,会给其他省市的防疫工作带来非常大且不可挽回的损失,影响其他省市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物资全国紧缺,大理市政府在征用物资前,是否已经穷尽其他方式,如联系国内、国外的企业采购物资,向公众发布募捐公告等。当政府穷尽其他方式无其他更优选择时,征用物资才可能成为选项之一。
第三,均衡原则。即行政行为造成的伤害不能大于获得的收益。具体到本案中,征用物资对重庆黄石等市的疫情防控造成的不便,远大于给大理市带来的便利。截止到2月6日晚,黄石市确诊人数566例,重庆市确诊人数400例,而大理市确诊人数10例。从疫情数据可以看出防控疫情的紧迫性和严峻性的差异,上述物资可能对重庆市或黄石市是雪中送炭,而大理市则是锦上添花,这一点也是本次征用行为最不合理的地方。
因此,大理市政府的征用行为不符合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具体行政行为不合理。
四、征用物资的返还和补偿
根据法律规定,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后,原则上应当及时返还;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对于没有及时返还或者给予补偿的,由征用单位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目前,大理市政府已经召开新闻发布会,决定对尚未使用的口罩全部退还,已经使用不能退还的,通过沟通达成补偿协议给予补偿,对于已经使用不能退换,被征收主体需要口罩的,尽快补齐后退回。目前,在全国防疫物资紧缺的特殊时期,补偿款远远不如紧缺珍贵的防疫物资的作用更大,但即使是重新补齐相关物资返还,也需要很长时间,对现在紧迫的疫情防控工作来说,实际上造成了巨大困难,这种损失可能无法通过现有的法律途径加以弥补。
关于征用物资的补偿标准,一般采取资金补偿方式,征用单位可按照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产损失评估:如财产毁损但经维修能够恢复使用功能的,补偿金按照必要的维修费用支出确定;如财产无法维修或经维修无法恢复使用功能、灭失或维修费用超过财产毁损前价值的,补偿金额应当在综合考虑财产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净残值等因素后确定。对于依法应由财产保险补偿的,应在补偿金中予以扣除。
习近平总书记近期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政府在防控工作更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防控疫情的各项工作,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