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医院管理研究所发布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医院管理研究所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工作规程和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管理全国分级评价工作,具体工作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医院管理研究所(以下简称“医院研究所”)承担。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分级评价工作,可委托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承担具体工作。医院研究所按照“制度化、无纸化、闭环化”的管理原则,开发“电子病历分级评价平台”(以下简称评价平台)(网址:https://sjzx.niha.org.cn/)并向省级单位和医疗机构开放相应权限。分级评价工作设有用户注册、数据填报、省级审核、国家级审核四个评价环节。省级单位的账号信息由评价平台统一分配。
《通知》要求各省级单位应当组建省级评价专家库,并报医院研究所备案,按照规定组织开展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省级审核工作。自评级别为0-4级的医疗机构,由省级评价专家在本省级单位组织下进行审核,并通过评价平台填写专家意见。审核通过维持原自评级别,审核不通过则根据专家意见酌情降级处理。待医院研究所结束本年度抽查工作后,由省级单位向医疗机构公布省级审核结果,不得擅自提前公布。自评级别为5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由省级单位对其材料真实性进行初核,并通过评价平台填写专家意见;省级初核结果应及时反馈医疗机构,初核通过的进入国家级审核,不通过的则根据专家意见酌情降级处理。
《通知》还明确提出,医院研究所每年度将对0-4级省级审核结果进行监督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取消该医疗机构评价结果。不合格率超过30%的,驳回该年度该省全部审核结果,由所在省份按要求限期重新审核。医院研究所每年度对既往通过国家级审核5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取消该医疗机构评价结果。
以下为《通知》全文: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院管理研究所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工作规程和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卫医研函〔20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国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工作,依据《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办医函﹝2018﹞1079号),我所组织制定了《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工作规程》和《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价专家管理办法》,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同意,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