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将启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其中四种情况可调,四种情况不得提价。并将优先将集采降幅明显的医用耗材相关的,以及药品、耗材、检查、检验收入占比下降相对明显学科相关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纳入调价范围。新增项目实行试行价格,试行期一般不超过2年。
8月17日,浙江省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意见稿提出,浙江省本级及各设区市按照“设置启动条件、评估触发实施、有升有降调整、医保支付衔接、跟踪监测考核”的基本路径,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
触发标准。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启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
上年地区医疗收入增长率明显低于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发生重大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除外)。
上年通过开展药品或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等腾出空间。
上年通过规范诊疗行为导致药品、医用耗材、检查、检验收入占比明显下降。
由于医疗服务价格因素导致上年DRG病组收费普遍偏高或偏低。
约束标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不得提高医疗服务价格:
上年地区医疗总收入增幅高于10%。
上年地区门诊或住院均次费用增幅高于5%。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上年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增幅高于10%或收支出现年度赤字。
当年地区发生重大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宜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
评估实施,动态调整
医保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年对本地区相关指标开展量化评估,符合启动条件的,按程序启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存在约束条件的,本年度原则上不安排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配套医改重点任务实施的专项调整,以及对新增项目、价格矛盾突出项目进行的个别调整除外。
合理测算空间
空间主要按照“历史基数”加“合理增长”的方式确定,以每次动态调整前医药费用总量为基数,根据控费效果、经济发展、药品或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降价等情况综合确定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空间。
其中,药品或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带来的空间,要兼顾患者、医保和医疗机构三者平衡,用于降低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完善项目和新增项目。
优化选择项目。优先将集采降幅明显的医用耗材相关的,以及药品、医用耗材、检查、检验收入占比下降相对明显学科相关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纳入调价范围。
医疗机构根据既定的空间及上一年度服务量,提出完善项目、新增项目的建议,提交相关项目成本测算。其中,完善项目由13家在杭省级公立医院和各设区市医保部门牵头辖区内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提出;新增项目主要由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及重点学科牵头医疗机构提出。
医保部门优化选择项目,关注不同类型、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和运行特点,兼顾收入结构特殊的专科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持儿科等薄弱学科发展,支持中医传承创新发展。
具体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是优先将技术劳务占比高、成本和价格严重偏离、医疗技术创新发展和医疗器械更新换代、均费明显降低的DRG病组等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纳入完善范围;
二是优先将“医学高峰”建设中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重点学科建设及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需要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纳入新增范围;
三是优先将集中带量采购降幅明显的医用耗材相关的,以及药品、医用耗材、检查、检验收入占比下降相对明显学科相关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纳入调价范围。
科学制定方案。逐步统一辖区内医疗服务价格,建立省、市、县等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之间相对合理的比价关系
省本级及各设区市医保部门牵头研究制定方案,将空间向完善项目、新增项目进行合理分配。各设区市方案主要涉及完善项目中的调价,要平衡好项目、结构及幅度之间的关系,逐步统一辖区内医疗服务价格,建立省、市、县等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之间相对合理的比价关系,原则上同等级医疗机构市级价格不得高于省级,方案须报省医保局备案后实施。
具体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是预计增收金额不超过既定空间,并充分预留新增项目所需空间,注意医疗机构间、学科间均衡;
二是重点提高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设备物耗占比高的检查检验和大型设备治疗价格;
三是区域内综合考虑医疗机构等级和功能定位、医师级别、市场需求、资源配置方向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价格差距;四是区域间加强沟通协调,经济发展水平相近、医疗发展水平相当、地理区域位置相邻的地区,价格水平应保持合理衔接。
优化调整程序。新增项目实行试行价格,试行期一般不超过2年
依法依规优化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定调价程序,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价格成本调查、专家论证等工作。加强风险评估,重点研判影响范围广或涉及特殊困难群体的调价项目,防范个性问题扩大成系统性风险。
新增项目实行试行价格,试行期一般不超过2年。试行期间,医保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跟踪评估。试行期满后,在评估服务效果和成本收入等情况的基础上,公布正式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