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27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科技部、国家中医药局四部委联合印发了《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以下简称新版伦理审查办法)。新版伦理审查办法有何调整与升级,其对实际工作有何影响?
2023年3月7日,国家癌症中心/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GCP中心的品牌项目——临床研究大查房第91期,以在线直播的方式,邀请行业专家对这一新版伦理申办办法进行了精彩解读。会议由中国抗癌协会继教与科技服务部部长、医学伦理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阎昭博士担任主持嘉宾,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GCP中心伦理秘书吴大维博士担任主讲嘉宾,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党委办公室主任、医学伦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任)李博博士,以及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伦理办公室主任陈琼教授作为特邀嘉宾。本文对精华内容进行整理,以飨读者。
《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主题分享
一、 宏观要点
1. 明确伦理审查的法规依据:
新版伦理审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制定,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强调基本权益、医疗保障、生物安全、信息安全为伦理治理和审查的基础。
2. 扩展适用机构和研究类型:
新版伦理审查办法由四部委联合印发,适用机构不限于“医疗卫生机构”,研究类型也不再限于“医学研究”,而是扩展为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只要开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均应设立伦理审查委员会的机构,包括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机构、妇幼保健、采供血机构等)、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
3. 建立委托审查机制:
新版伦理审查办法实现了伦理审查的全面覆盖,其在第十四条中提出了区域伦理审查委员会管理要求。对于企业独立开展的研究,建议可通过委托伦理审查实现伦理审查监管。
4. 强调“研究参与者”概念,保护特殊人群:
新版伦理审查办法将“受试者”拓展为了“研究参与者”,并明确了需要重点关注的特殊人群范围,如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智力障碍者、精神障碍者等,进一步细化对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知情同意过程的规定。
5. 减轻科研人员负担,提出免除审查概念:
新版伦理审查办法明确了四类可以免除伦理审查的研究类型,以减少科研人员不必要的负担。
6.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仍然有效:
在一定期限内,机构的具体伦理审查实践可以新版伦理审查办法作为指导。对于医疗卫生机构伦理审查的违规行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年11号令)为依据进行处理。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对两部法规并行的情况进行深入总结,并适时启动11号令的修订工作。
二、 新版伦理审查办法对伦理工作人员的影响
1.组成备案
1)新版伦理审查办法进一步丰富了伦理审查委员会的职能,其除外开展伦理审查与培训,还需受理研究参与者的投诉并协调处理,提供伦理咨询。
2)再次定义伦理委员专业领域,由生物医学扩展为生命科学与医学,伦理学扩展为生命伦理学。对于委员的资质需重新审核,具体可根据法规及本机构的研究类型进行调整。
3)加强保密和利益冲突管理:新版伦理审查办法指出,独立顾问、所有伦理工作人员(办公室人员、进修人员、学生)均需签署保密协议,未建立利益冲突管理机制将受到行政处罚。
4)加强研究登记备案管理:新版伦理审查办法指出,新成立伦理委员会或换届需及时完成登记备案。对于在研项目应进行梳理,及时完成登记备案(9个月内),逾期不再受理。
5)伦理审查委员会操作指引:对于已成立的伦理委员会,根据新版办法要求可完成核对项目(checklist):
是否建立研究参与者投诉的处理程序;
是否建立伦理咨询程序;
审核委员专业应包括生命科学、医学、生命伦理学、法学等领域;
是否建立聘请独立顾问的程序;
审核保密协议签署内容,委员、独立顾问和工作人员均需签署;
是否明确利益冲突的类型和管理方式;
梳理在研项目,及时完成登记备案;
是否建立委托审查程序。
2.审查程序
1)明确审查时限,增加了紧急情况下的伦理审查制度:新版伦理审查办法指出,对于疫情爆发等突发事件紧急情况下需有对应的伦理审查制度保驾护航;机构对伦理委员会提供必要支持,梳理工作流程,效率与质量并重。
2)细化免费、补偿和赔偿原则:新版伦理审查办法将不收取“任何”费用更改为不收取“研究相关”费用,将“损害”修改为了“研究相关”损害。
3)增补伦理审查递交材料:如生物样本、信息数据的来源证明,科学性论证意见等。但如何理解“来源证明”,是否科学审查前置于伦理审查,有待商榷。实际上,科学审查和伦理审查相互联系、各有侧重,具有同步开展的条件。
4)细化伦理审查结论和过程记录:新版伦理审查办法进一步细化初始审查意见为批准、不批准、修改后批准、修改后再审、继续研究、暂停或终止研究。对于与审查决定不一致的意见需详细记录在案。
5)细化跟踪审查类型和流程:新版伦理审查办法指出“除另有规定外”,严重不良事件(SAE)需要由研究者立即报告伦理委员会。应设立跟踪审查提示机制,未督促研究者提交相关报告并开展跟踪审查将收到行政处罚。
6)明确合作研究的伦理监督职责:新版伦理审查办法指出伦理委员会有权监督企业和其他机构对生物样本和信息数据的处置。对于合作研究应具有相关协议。
7)明确简易审查的适用条件:“接受中心伦理”模式被正式写入法规,这是需要推广的制度。
8)提出免除伦理审查概念:例如不对人体造成伤害、不涉及敏感个人信息或商业利益的研究,可以免除伦理审查。但“不报不纠”,还是需要递交“免除审查”申请,有待商榷。
9)伦理审查委员会操作指引:对于已成立的伦理委员会,根据新版办法要求可完成核对项目:
是否建立紧急审查程序;
是否明确各类审查时限;
审核伦理递交材料清单,是否增补法规要求内容;
审核伦理审查结果选项,是否符合法规要求;
是否明确跟踪审查类型,建议跟踪审查提醒机制;
审核安全性事件管理程序,针对研究者发起的研究(IIT)是否有明确指引;
针对外部合作研究,是否建立信息和样本处置监督机制;
是否建立接受中心伦理机制;
是否建立免除审查申请程序。
3.知情同意
1)细化口头知情记录形式:新版伦理审查办法指出,对于研究参与者不具备书面方式表示同意能力时,研究者应当获得其口头知情同意,并有录音录像等过程记录和证明材料。
2)增加知情同意文本内容要求:主要加强了生物样本采集、处置的知情告知。因此需梳理现有知情同意文本要求,增补相应内容。
3)更新二次知情条件:如与研究参与者相关的研究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与研究相关的风险实质性提高或增加的、研究参与者民事行为能力等级提高的,研究者应当再次获取研究参与者的知情同意。该新规具有更好的操作性。
4)伦理审查委员会操作指引:对于已成立的伦理委员会,根据新版办法要求可完成核对项目:
是否具有口头知情同意要求;
审核知情同意文本要求,依照法规增补条目;
是否具有二次知情要求;
严格谨慎把握“免除知情同意”的条件。
三、总结
新版伦理审查办法的制定可以说是一个新的起点,伦理工作不再局限于医疗机构和医学研究,实现了全面覆盖。委托审查、中心伦理及免除审查等新规,实现了机制创新。同时新版伦理审查办法对利益冲突管理、递交资料、跟踪审查、简易审查、知情文本、二次知情等流程进行细化,更具有操作性。诚然,从受试者到参与者、从案头工作到主动介入,从伦理审查到伦理治理,还需要我们进行更多的工作,才能真正实现战略升级。研究参与者的利益高于一切,行善之心是任何科学研究的基础。
专家讨论
Q1. 阎昭教授:由于伦理委员会纳入了各领域的很多专家,有时难免存在利益关系,那么如何解决研究中的利益冲突问题呢?
李博教授:利益冲突回避是基本原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院会依据制定的标准操作流程(SOP)执行。在制度层面我院有清晰、明确的规定,例如所有委员的初次聘任时会进行相关培训,并在培训之后会签署利益冲突回避的承诺书。针对当天审查的项目,所有参会委员会对本次审查项目进行当次的个人承诺,即从制度、操作流程及培训等各方面进行监管。
Q2. 阎昭教授:此次新版伦理审查办法对肿瘤领域的研究会产生哪些影响?
陈琼教授:新法规对肿瘤研究的伦理审查要求更高,相关流程管理也更为细致。例如,新法规中对免于伦理审查的规定,还需要我们在临床工作中进行调整。对于干预性或前瞻性的临床研究,则仍可参考注册类药物研究的规定进行操作。总体而言,新法规的制定对于从事肿瘤临床研究的工作者而言倍感责任重大,但这也进一步要求我们需要去改进与提高。
Q3. 吴大维教授:对于新版伦理审查办法中口头知情同意的具体执行,应该如何开展较为合适?
李博教授:就我院的经验而言,对于研究参与者的知情同意主要以书面签署为主,一方面书面告知更为全面,另一方面也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使其更合规。诚然,口头知情同意的执行主要针对特定人群,具体可结合各机构、各科室的具体情况进行。
阎昭教授:不论是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根本目的是让研究参与者知情,更好地参与研究。在肿瘤研究领域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出现新的风险或新的获益时,患者可能已经离开当地,此时无法获取书面知情的情况下,或可采取口头知情的方式进行二次知情同意。知情同意不在于结果,而在于交流的过程。
Q4. 阎昭教授:关于严重不良事件(SAE)的报告问题,不仅困扰着申办者,也困扰着研究者,更困扰着伦理委员会。新版伦理审查办法出台前,业界存在两派观点,一派认为不上报,因为申报太多的SAE将给伦理委员会带来巨大的工作压力,且对报告方也将产生巨大挑战。而另一方观点认为,当出现SAE时本院机构无法第一时间知情,可能会产生潜在风险,亦是挑战重重。那么,在具体实践中该如何更好地执行呢?
陈琼教授:对于SAE,我院仍是按照规定在第一时间上报,例如非注册类研究,在24小时内上报;对于注册类研究,依据本中心与非中心,在报告时间和频率上有不同的规定。
李博教授:关于SAE的申报如何能够既符合国家政策,同时又能在实际操作中更好地落地,确实值得深入讨论。在新法规颁布之前,只要发生SAE就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而在新法规颁发后,我们将重心转移到可疑非预期的SAE,同时根据院内和院外的不同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对于风险隐患的管理,我们应积极主动地参与,而不仅仅是依靠流程的规定。
吴大维教授:基于获益的目的进行风险评估与管理,尽可能规避不良反应,是我们必须要执行的内容,不同类别的研究也有相应的流程。需特别指出的是,对于非注册研究,医疗机构需发挥主导作用,更好地承担其安全事件的管理责任,而不是由企业来替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