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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重要行动方案,放宽科技创新领域外商投资准入试点,在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等领域进行扩大开放试点
产业资讯 BioShanghai 2024-03-22 1051

3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提出,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持续推进电信、医疗等领域扩大开放。《行动方案》还提出,开展放宽科技创新领域外商投资准入试点。允许北京、上海、广东等自由贸易试验区选择若干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等领域进行扩大开放试点。

3月20日下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移民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有关情况。一起来看!

发布会速览:

从扩大市场准入、畅通创新要素流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等方面,采取务实措施,更大力度吸引外资

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修订将继续以制造业作为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方向

全面推进实施外籍人员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一口受理、并联审批、同时发证”

对于外资企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以及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签证入境有效期放宽至2年

允许北京、上海、广东等自由贸易试验区选择若干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等领域进行扩大开放试点

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

国家发展改革委

《行动方案》从扩大市场准入、畅通创新要素流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等方面,采取务实措施,更大力度吸引外资。

第一,进一步拓宽外商投资空间。《行动方案》提出,要扩大市场准入,提高外商投资自由化水平。

出台新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继续减少外资准入限制,并在外资企业非常关心的医疗、增值电信等领域开展准入试点。

● 将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开展银行保险、债券基金等领域业务。

第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提出,要优化公平竞争环境,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服务。

● 推动相关政策落实落地生效,印发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着力破除地方保护、所有制歧视等问题;

● 出台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内外资企业生产的符合标准的产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第三,进一步提升要素跨境流动便利化水平。《行动方案》提出,要畅通创新要素流动,促进内外资企业创新合作。

● 在商务人员往来方面,《行动方案》明确,对于外资企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以及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签证入境有效期放宽至2年,并将为外籍人才在华工作、停居留、永久居留等提供便利。

● 在数据流动方面,《行动方案》将促进外资企业研发、生产、销售等数据跨境安全有序传输,并将制定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转移标准,实现大湾区内数据便捷流动

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现行2022年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总条目1474条,包括“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519条,“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955条。目前,符合条件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可依法享受三项优惠政策:一是对于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实行免征关税政策;二是对于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和海南省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对于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按照今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已启动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修订工作。

一是全国目录的修订将继续以制造业作为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方向,同时促进服务业和制造业融合发展,加大对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等领域支持力度。

二是中西部目录的修订将充分挖掘各地方资源禀赋和产业条件,因地制宜加大对基础制造、适用技术、民生消费等领域支持力度。

便利外籍人员来华工作、学习、投资、创业

国家移民管理局:

全面推进实施外籍人员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一口受理、并联审批、同时发证”,形成“一站式”审批机制,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为在华任职已连续两次办理一年以上工作类居留许可的外籍人员,以及在知名企业、科研机构任职工作的外籍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创新团队成员,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为其办理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批准在华永久居留。同时,准许在华任职工作的外籍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在所属的企事业单位跨区域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在国内高校攻读学位、接受继续教育,免予重新办理居留许可手续

国家移民管理局积极推进“减证便民”,外籍人员因在华投资创业、工作学习等事由申办居留证件时,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现场查验后可免于留存护照,按约定时间持本人护照前往发证窗口领取居留证件,方便申请人在此期间持护照办理有关事务。在受理外籍人员签证证件申请时,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可查询到本人住宿登记记录、邀请(聘雇)企业营业执照等信息的,可免予查验相关纸质证明材料

鼓励和支持外资企业投资中国绿色经济、数字经济和健康产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

鼓励和支持外资企业投资中国绿色经济、数字经济和健康产业,与中国市场同行,分享中国超大规模的市场机遇。

开展相关领域准入试点。《行动方案》指出,允许北京、上海、广东等自由贸易试验区选择若干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等领域进行扩大开放试点;支持信息服务(限于应用商店)等领域开放举措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好落地见效。

加强重大外资项目服务。对于外资企业投资的绿色经济、数字经济和健康产业项目,只要符合重大外资项目的条件,我们将及时启动专班工作机制,通过全生命周期服务,开辟绿色通道,推动项目加快落地。

金融部门数据跨境流动、外籍来华人员支付问题,央行这样回应

中国人民银行:

在解决金融机构关切这方面,我们现在在做的两件事情。

第一是金融部门数据跨境流动的问题。在倾听很多跨国金融机构诉求并开展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人民银行正在会同其他几个金融管理部门,争取形成一个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制度安排,明确金融领域的重要数据目录,统一监管合规口径。通过这样的做法,给予外资机构更加清晰的规则指引。在符合我们金融安全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帮助外资金融机构降低数据跨境的合规成本,提高他们数据传输的效率,使他们在中国开展业务更加快捷和便利,进一步吸引更多外资到中国展业。

第二是支付方面,由于中外支付习惯不一样,很多外国人来华碰到了支付方面的困难。我们近期出台了很多优化支付服务的措施,刚刚发布了《外籍来华人员支付指南》,能够帮助解决外籍来华人员在中国遇到的支付难问题。我们还想尽可能关口前移,让很多外国人来中国之前,手里就有这样一本指南。

“外资24条”六方面59项举措已完成10项、取得阶段性进展的有28项、正在持续推进的有21项

商务部:

国务院去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六个方面59项举措中已经完成的有10项。比如,

●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将外籍个人津补贴免税政策和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续到2027年12月底,并降低享受国产设备退税政策门槛。

● 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出台了《关于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了行政裁决体制机制。

● 国家移民管理局发布启用了新版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提高外国人在华交通出行、生活消费的便利度,并推出放宽来华外籍人员申办口岸签证条件等便利措施。

取得阶段性进展的有28项。比如,

● 中央网信办制定了关于数据跨境流动的有关规定,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 财政部正在抓紧制定政府采购产品“中国境内生产”标准定义。

● 国家药监局就已上市境外生产的化学药品、治疗用生物制品转移至境内生产的上市注册申请申报资料等要求,草拟公告也公开征求了意见。

●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工作通知,部署清理歧视外资企业、实行地方保护的各类政策等。

正在持续推进的有21项。比如,

● 商务部发挥外贸外资协调服务机制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作用,常态化协调解决重点外资项目遇到的困难问题。

● 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有关地方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服务保障工作站,强化展出证明出具、专利优先审查的受理、综合咨询等展会知识产权服务保障工作。

《行动方案》全文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

外商投资是参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推动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共同繁荣发展的重要力量。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充分发挥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巩固外资在华发展信心,提升贸易投资合作质量和水平。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扩大市场准入,提高外商投资自由化水平

(一)合理缩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持续推进电信、医疗等领域扩大开放。

(二)开展放宽科技创新领域外商投资准入试点。允许北京、上海、广东等自由贸易试验区选择若干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等领域进行扩大开放试点。支持信息服务(限于应用商店)等领域开放举措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好落地见效。

(三)扩大银行保险领域外资金融机构准入。在保障安全、高效和稳定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依法开展银行卡清算业务。深化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等行业开放,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专业保险机构在境内投资设立或参股保险机构。

(四)拓展外资金融机构参与国内债券市场业务范围。优化外资金融机构参与境内资本市场有关程序,进一步便利外资金融机构参与中国债券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按规定参与境内债券承销。研究稳妥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试点。

(五)深入实施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境内投资试点。扩大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范围,规范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管理企业及基金在注册资本、股东等方面的要求,拓宽基金可以投资的范围。完善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私募基金并依法开展各类投资活动。

二、加大政策力度,提升对外商投资吸引力

(六)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外资项目清单。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加大对先进制造、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等领域的支持力度,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加大对基础制造、适用技术、民生消费等领域的支持力度。积极支持集成电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等领域外资项目纳入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清单,允许享受相应支持政策。

(七)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企业所投资的项目,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等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政策。落实境外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等金融市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八)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为符合条件的外资项目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融资并用于境内投资项目。推进实施跨境贸易投资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持续提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业务便利度。

(九)强化用能保障。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落实原料用能和非化石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等政策,一视同仁保障外资项目合理用能需求。加快推动绿证交易和跨省区绿电交易,更好满足外商投资企业绿电需求。

(十)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承接产业转移。鼓励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发挥地方比较优势,因地制宜制定降低制造业企业用地、用能、用工、物流等成本的政策措施。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规划整合重点开发区,与东部地区结对开展外商投资产业转移合作,建立健全项目推介、干部交流、收益共享的机制和实施细则。

三、优化公平竞争环境,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服务

(十一)清理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和政策措施。及时处理经营主体反映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许可、标准制定、享受补贴等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歧视行为,对责任主体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加快制定出台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内外资企业生产的符合标准的产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全面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

(十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加快推进修改招标投标法。组织开展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集中纠治一批经营主体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破除制约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招标投标的不合理限制。制定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避免出台排斥限制公平竞争的政策文件。

(十三)公平参与标准制修订。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以相同条件参加先进制造、工程材料、信息通信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相关标准化组织机构,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及时公开国家标准信息,提高标准化工作的透明度、开放性。

(十四)提高行政执法科学化水平。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严格执行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坚决避免重复检查,及时纠正不规范的行政执法行为,逐步推行以远程监管、预警防控为主要特征的非现场监管。

(十五)持续打造“投资中国”品牌。依托重要展会平台,开展“投资中国”重点投资促进活动,向境外投资者全方位展现我国优质营商环境和投资机遇。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发挥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作用,支持地方“走出去”、“请进来”相结合,常态化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组织国际产业投资合作对接活动,促进更多项目洽谈签约。

(十六)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用好外资企业圆桌会议等平台,深化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商会协会、国际组织的常态化交流,及时回应各方关切,针对性做好服务保障。完善各级外商投资企业投诉跨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健全外商投资企业直接联系制度,畅通沟通渠道,及时了解并推动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问题和合理诉求。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持续推进部门数据共享,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信息,不得要求外商投资企业重复报送。

四、畅通创新要素流动,促进内外资企业创新合作

(十七)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与总部数据流动。规范数据跨境安全管理,组织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规范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等相关工作,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研发、生产、销售等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制定粤港澳大湾区跨境数据转移标准,依托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等重大合作平台,建立港澳企业数据跨境流动机制,探索建立跨境数据流动“白名单”制度,稳步推动实现粤港澳大湾区内数据便捷流动。

(十八)便利国际商务人员往来。为外商办理来华签证提供便利,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其随行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签证入境有效期放宽至2年。推动北京、上海、广州等重点航空枢纽的国际航班数量加快恢复。

(十九)优化外国人在华工作和居留许可管理。优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办理流程,采取“一口受理、并联审批”的方式,形成更加快捷高效的审批机制。加强部门协同,为引进的外籍人才在华工作、停居留、永久居留提供便利。

(二十)支持国内外机构合作创新。深入实施新形势下国际科技合作计划,支持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资研发机构、跨国公司平等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五、完善国内规制,更好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

(二十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接国际高标准知识产权规则,完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加快建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设,深入实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聚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加大涉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查处力度,坚决打击、惩治侵犯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行为。

(二十二)健全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科学界定重要数据的范围。全面深入参与世界贸易组织电子商务谈判,推动加快构建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探索与《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成员方开展数据跨境流动试点,加快与主要经贸伙伴国家和地区建立数据跨境流动合作机制,推动构建多层次全球数字合作伙伴关系网络。

(二十三)积极推进高标准经贸协议谈判及实施。积极推动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主动对照相关规则、规制、管理、标准推进国内相关领域改革,推动部分高标准经贸规则纳入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推动与更多国家和地区商签自由贸易协定,扩大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

(二十四)加大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试点力度。发挥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开放引领作用,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率先建设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服务业开放体系,并适时在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地区梯次对接。支持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立足国情,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率先探索实施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国内规制、投资便利化、数字贸易等领域谈判成果。

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部署要求,主动作为、狠抓落实,切实增强外商投资企业获得感。各地区要在营造环境、改善服务方面下更大功夫,把外商投资企业关心的实际问题作为突破口,善于用创新性思维解决矛盾问题,巩固外资在华发展信心。各部门要抓紧细化实化各项任务,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推动政策举措落地见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跟踪评估各项政策实施效果,适时总结经验、复制推广。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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