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知局消息,达格列净两项用途专利无效结果取得进展,一项被全部无效,而另外一项维持有效。本文通过整理分析达格列净获批适应症、适应症与专利的关系、无效请求人的理由、专利权人的答复以及国知局的审查意见,探讨专利在无效中的注意事项以及关注点,以期为行业提供思考。
图:达格列净两项用途专利无效概览;信息来源:国知局;图表自制
一、达格列净基本信息及适应症
达格列净是由百时美施贵宝和阿斯利康联合开发的一种药物,首次于2012年11月12日被欧洲药品管理局批准上市,是首个获准上市用于治疗2型糖尿病的钠-葡萄糖协同转运蛋白-2(SGLT2)抑制剂。近年来,达格列净积极扩展适应症,不断突破疾病应用领域,成为内分泌领域的重磅药物。
图:达格列净结构式;信息来源:说明书
在中国,达格列净于2017年获批进口,截止2024年5月,已获批四个适应症,领域横跨糖尿病、心衰、慢性肾脏病。具体适应症如下:
(1)2017年3月,批准单药治疗用于2型糖尿病成人患者改善血糖控制,不适用于治疗1型糖尿病或糖尿病酮症酸中毒。
(2)2021年2月,获批新适应症:用于射血分数降低的心力衰竭(HFrEF)成人患者,降低心血管死亡和心力衰竭恶化的风险,并改善心力衰竭症状。
(3)2022年8月,获批新适应症:慢性肾脏病(CKD)相关:用于降低有进展风险的慢性肾脏病成人患者的估算肾小球滤过率(eGFR)持续下降、终末期肾病、心血管死亡和因心力衰竭而住院的风险。
(4)2023年8月,获批新适应症:用于射血分数保留的心衰(HFpEF)。
二、达格列净涉案专利与适应症的关系
(1)心衰适应症——ZL202011290859.2专利
经查看,ZL202011290859.2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涉及在射血分数降低的患者中降低心血管死亡和心力衰竭恶化的发生率,所述用途进一步改善心力衰竭症状;
而原研获批的适应症之一是用于射血分数降低的心力衰竭(HFrEF)成人患者,降低心血管死亡和心力衰竭恶化的风险,并改善心力衰竭症状。
而另一适应症用于射血分数保留的心衰并不在该专利的保护范围内。
并且值得注意的是,在专利的权利要求项解读及侵权判断的时候,需要考虑“全面覆盖原则”。
图:达格列净心衰用途专利及适应症情况;信息来源:国知局及说明书;图表自制
(2)慢性肾脏相关适应症——ZL202210071080.4专利
经查看,ZL202210071080.4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用于在降低患有慢性肾脏病的患者中的估计的肾小球滤过率持续下降、终末期肾脏病、心血管和肾死亡、因心力衰竭住院以及全因死亡的风险中使用;
而原研获批的适应症之一是慢性肾脏病相关:用于降低有进展风险的慢性肾脏病成人患者的估算肾小球滤过率(eGFR)持续下降、终末期肾病、心血管死亡和因心力衰竭而住院的风险。
图:达格列净CKD用途专利及适应症情况;信息来源:专利文本及说明书;图表自制
三、涉案无效专利事件简析——ZL202011290859.2专利(心衰)
(1)无效请求人意见
无效请求人动作:于2023年08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和8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和4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证据1-8的打印件或复印件以支持其无效理由。
无新颖性主要陈述:证据1公开了SGLT-2抑制剂达格列净,在名为DAPA-HF的III期临床试验中达到主要复合终点,与安慰剂相比显著降低心血管或心力衰竭风险,权利要求1记载的内容中对心力衰竭症状改善的评估标准的限定、对心力衰竭住院和心力衰竭紧急就诊原因的限定均不能使治疗的疾病发生改变、也不能使请求保护的制药用途进一步区别于现有技术,因此,相对于证据1,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同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新颖性。
无创造性主要陈述:以证据1作为最近的现有技术,陈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区别特征,根据证据6给出的教导,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以及证据3和/或证据4和/或证据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原研意见
原研动作: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23年10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反证1-10的复印件或打印件,主张反驳无效请求人的意见。
(3)国知局审查意见
合议组于2023年12月0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并于定2024年01月18日举行口头审理。
经审理,得出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宣告202011290859.2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图:达格列净心衰用途专利无效案件概览;信息来源:国知局566471决定;图表自制
四、涉案无效专利事件简析——ZL202210071080.4专利(慢性肾脏)
(1)无效请求人意见
无效请求人动作:于2023年08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6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8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证据5份以支持其无效理由。
无新颖性主要陈述:相比证据2、证据4或证据5,权利要求1-16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具体如下:(1)证据2公开了达格列净10mg片剂的用途及其实验结果,即使其中未公开治疗数据,也可知悉达格列净的功效。(2)证据4公开了一种SGLT-2抑制剂的医药组合物并且公开了患者患有一种或多种疾病,是否诊断为糖尿病不影响化合物可用于预防、治疗或降低慢性肾脏病。(3)证据5公开了达格列净可用于预防或延迟患有CKD的患者的CKD进展中使用;同时可以降低患有CKD的患者中的估计的GFR持续下降、终末期肾脏病、心血管和肾死亡的风险中使用。
无创造性主要陈述:证据2公开了达格列净10mg片剂的用途及其实验结果;证据4公开了一种SGLT-2抑制剂的医药组合物及其用途;证据5披露了含有SGLT-2抑制剂的医药组合物,其中包括达格列净,用于预防或治疗CKD。涉案权利要求1-16相对于证据2、证据4或证据5不具创造性。
(2)原研意见
原研动作: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23年10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反证1-6的复印件或打印件,主张反驳无效请求人的意见。
(3)国知局审查意见
合议组于2023年12月0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并于定2024年01月18日举行口头审理。
经审理,维持202210071080.4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图:达格列净CKD用途专利无效案件概览;信息来源:国知局566474决定;图表自制
五、思考及总结
在专利无效请求中,最常用的条款是新颖性及创造性条款。
而判断新颖性时,需要考虑“单独对比原则”,即将专利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相关技术内容单独地进行比较,不得将其与几份对比文件的组合、或者与一份对比文件中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对比。这样的规定使得在运用新颖性条款进行无效时,难度相对较大。
而创造性条款是专利无效最常用也是最有效的条款(存在争议空间)。如上文提到达格列净心衰用途专利主要也是被创造性条款打败,在运用创造性最重要的三步法之前,需要做到对权利要求的合理解释,然后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区别技术特征及实际解决技术问题、非显而易见性进行解读和陈述。仿制和原研的交锋在你来我往中达到顶峰。
对于新适应症专利,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核心贡献体现于发现和确认已知药物对新的疾病的治疗功效,如果最接近现有技术中公开了将相同药物用于治疗所述疾病的有关试验,但其试验结果与本领域依据通常标准评价该疾病疗效的预期趋势相反,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所述结果并不能确认该药物能够治疗所述疾病,也无法获得相应技术教导,则所述现有技术不足以破坏该制药用途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而值得注意的是,对决定不服一方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专利的未决性也给无效决定一个翻盘的可能。
参考资源:
注册/评审信息:NMPA、CDE、FDA、EMA、PMDA、中国临床登记平台等官网;
专利信息:中国专利登记平台、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平台;
无效决定:国知局566474决定、国知局566471决定
产品相关信息:相关产品说明书等;
作者简介:药丸,中国药科大学硕士毕业,具有法律及药学教育背景,拥有法律资格证和专利代理师资格证,致力研究药学和专利,做一颗有价值的药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