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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省发文,全国药品挂网新规即将落地
产业资讯 赛柏蓝 2025-06-18 11

药价涨幅不得超过“最高零售限价”3倍,药价风险“四级预警”……又一省更新药品挂网规则。

01

第14省

药品挂网规则更细化

6月16日,江苏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完善药品挂网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成为第14个公开挂网规则意见稿的省份(江苏省全文见文末,各省文件名称及征求时间等见后文)。

作为医药政策,尤其是药品挂网价格治理方面的先行省份之一,江苏此次公布的省级文件,比此前五省主导的《省级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共识》及其它多数省份规则更加细致。

首先,在药价风险管理方面,多数省份普遍以1.8倍、3倍、5倍等作为药品黄标/红标价格的分界,江苏在此基础上结合其已推行5年的“红黄双色四级”预警分级标识,按药品高于预警基准程度分为“黄色”“红一星”“红二星”“红三星”,预警等级越高对应处置越严,“红三星”将被暂停交易资格。

在挂网类型上,江苏也在此次的文件中划分了创新药品、国家谈判药品及竞价准入药品、部分新批准注册的药品、中药配方颗粒等9类阳光挂网分类,并明确了定义及已挂网省份数量要求等。

例如,近1年内新批准注册的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优先审评审批程序批准上市药品、鼓励仿制药品目录内药品、原研药品和改良型药品,申报挂网时应满足已挂网省份数不少于1个,且申报价格不高于本药品省级挂网低价。

对于部分挂网省份数量暂未达到要求的药品,江苏也提供了通过成本构成表、价格合理性说明等材料后,按承诺价格挂网并标注“承诺价挂网”的形式。

此外,包括广东在内的不少省份将申报办理时限表述为“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相关要求及时办理”,江苏则分情况作出了更明确规定。

按照江苏要求,通过创新药、部分新批准注册的药品、国家谈判药品通道申报的,随报随审。经资质确认符合要求的,原则上在受理后次日予以公示并集中公布执行。

通过其他类型通道申报的,随时申报,每月20日集中受理,经资质确认符合要求的,予以公示、公布,原则上挂网申报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完整对比表格见文末

02

多省完成意见征求

全国落地在即

目前已公开省级《药品挂网细则》征求意见稿的14省中,各省的差比价规则、省际价差、渠道价差、豁免条件等内容基本与《挂网共识》保持同步,部分省份存在细微差异。

例如,江苏新增了与原最高零售限价的差价比价要求——申报药品有原物价部门制定的最高零售限价(规格包装不同的按差比价规则换算)的,申报价格与原物价部门制定的最高零售限价相比,如出现价格上涨的,应提供成本构成表和价格合理性说明,并对推动挂网价上涨的成本因素作重点说明,且涨幅不得超过3倍

对于广东等省提出药品申报价格高于当地社会药店零售价格和互联网售药平台“即时达”价格集中区间“1.3倍”的要求,江苏则只表示申报价应与当地社会药店零售价格和互联网售药平台“即时达”价格保持相当。

各省级文件中的差异主要表现在议价采购、药价风险采购等方面。

在议价采购及议价监管方面,江苏明确省平台挂网价为医疗机构采购药品的上限价,鼓励医疗机构在省平台挂网价格的基础上与企业议价,议价结果应在省平台登记。公立医疗机构应按议价后的实际采购价,实行“零差率”销售。

江苏在文件中提出,对医疗机构通过议价节省的医保资金,当年留用给医疗机构,按照“两个允许”要求将改革红利传导到一线医务人员,激励医疗机构主动议价和合理用药,调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积极性。

同时,江苏还强调禁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以任何形式收受或向企业索取返点、返利、回扣、赞助支持等,一经发现存在上述行为的,将报相关监督部门。

不过,江苏的文件中并未就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内控管理等方面内容延伸,广东在此方面明确提出,受理挂网申报时,重点对老药新做、变换包装的价格变化保持敏感,涉及新申报挂网价格水平畸高、变化幅度巨大的,用好信息披露、公开问询等政策工具,排除价格风险。

目前,多省已初步完成意见征集工作,全国药品挂网真正进入“一盘棋”阶段。

附1:江苏、广东挂网规则对比

附2:江苏《关于完善药品挂网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


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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