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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创新药直接纳入相匹配的院内目录,且3个月内配备率不低于50%
医改专题 医药云端工作室 2025-12-04 20

12月2日,四川省医保局、省卫健委、省药监局三部门印发《四川省支持创新药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了该省支持创新药高质量发展的13条措施。

其中,在医院准入方面,明确将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医保目录内创新药和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公布后3个月内召开药事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将按时召开药事会情况纳入DRG/DIP付费评价体系并与年度清算结果挂钩。

对设有与新优药械目录内药品相匹配的临床科室、诊疗科目或相关病种的医疗机构,应将其直接纳入院内用药目录,且在3个月内品种数量配备率不低于50%。对本院外配处方量大的单行支付和高值药品,要及时转为院内配备。按单行支付管理的国谈药暂不纳入DRG/DIP范围

不得以未进入医保目录、医保总额限制、医保支付改革、用药目录数量、药占比、次均费用、公立医院绩效监测等为由限制创新药进院和临床应用。

四川省支持创新药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支持创新药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促进我省创新药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就医用药需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支持性措施。

一、健全创新药研发评价促进机制

(一)优化创新药研发服务与保障。支持省内医药企业、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开展以创新药研发为导向的科研攻关,包括但不限于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创新药基础研究,支持医疗机构开展创新药药物临床试验,支持医药企业聚焦重大传染病、高发重大慢性病、儿童用药、罕见病等重点领域进行创新药研发注册。实施药品重点项目服务制,专班跟踪服务药品研发重点项目,为创新药的研发及注册提供技术咨询与政策指导。

(二)推动数据赋能创新药研发。加强医疗、医保、医药三方信息互通与协同,做好医保数据资源管理和公共数据资源利用,鼓励开展创新药相关大模型训练应用。在确保数据安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推动疾病谱、临床用药等数据归集分析、流动共享,开发适配创新药研发需求的数据产品,推动打造支持创新药研发的数据应用场景,提升创新效率。

(三)强化创新药真实世界研究。鼓励区域医疗中心等对创新药开展真实世界研究,纳入的研究病例可采用按项目付费或在DRG/DIP付费中给予点数加成。推动评价结果拓展应用,及时将研究结果向国、省医保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报告,为医保药品目录准入、续约,调整医保支付范围、创新药支持政策等提供参考。

(四)推动应用跟踪评估。在我省国家医学中心、区域医疗中心和省区域医疗中心等医疗机构打造创新药临床应用示范场景。建立创新药临床应用综合评价机制,加强评价结果分析,为临床应用提供依据。对创新药的临床应用效果进行跟踪评估,组织开展创新药不良反应监测,确保公众用药安全。鼓励医疗机构开展创新药临床研究,形成专家共识,推动创新药在临床指南中的广泛应用。

二、促进创新药临床配备与应用

(五)支持创新药挂网采购。积极落实国家医保局关于新上市药品首发价格形成机制的相关要求,持续优化挂网流程,对纳入医保药品目录、商保创新药目录的创新药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新上市创新药,按规定实施直接挂网采购,落实联审通办机制。通过提前申报沟通、简化申报材料、优化办理流程等支持措施,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实现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升创新药品挂网效率。

(六)强化信息沟通协同。各地应依托政府官网、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加快构建信息共享与发布机制,加强创新药相关政策解读与业务指导,提升医疗机构创新药使用能力,支持医药企业开展市场调研与临床验证,广泛听取和收集企业意见建议,及时向社会发布权威、准确的创新药相关信息,不断提升创新药可及性。

(七)健全药品配备联动机制。将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医保目录内创新药和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公布后3个月内召开药事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将按时召开药事会情况纳入DRG/DIP付费评价体系并与年度清算结果挂钩。医疗机构要根据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和新优药械目录调整情况,及时调整本机构药品配备或设立临时采购绿色通道,做到“应配尽配”。医保目录内谈判药品和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不受“一品两规”限制。对设有与新优药械目录内药品相匹配的临床科室、诊疗科目或相关病种的医疗机构,应将其直接纳入院内用药目录,且在3个月内品种数量配备率不低于50%。对本院外配处方量大的单行支付和高值药品,要及时转为院内配备,保障临床诊疗需求和患者合理用药权益。

三、完善创新药多元支付体系

(八)完善创新药医保支付管理。不断优化国谈药按单行支付管理机制,优化五定管理,按单行支付管理的国谈药暂不纳入DRG/DIP范围。对合理使用医保目录内创新药的病例,不适合按病种标准支付的,支持医疗机构自主申报特例单议。医保部门应简化程序、优化流程,按季度或月组织专家对特例单议病例进行评议,并根据评议结果,对相关病例实行按项目付费或调整该病例支付标准。

(九)发挥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功能。推动支持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保差异化发展。鼓励商业健康保险、医疗互助等将创新药纳入保障范围。指导各地医保部门加强与普惠型健康保险管理机构和保险公司的沟通对接和信息共享,做好商保创新药目录的推荐应用。按照国家要求,规范职工基本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为创新药应用提供支持。统筹做好商保创新药目录与医保目录的衔接。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不计入集采中选可替代品种监测的范围。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创新药不计入基本医保自费率指标。完善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暂不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的管理机制

四、强化医保服务与结算保障

(十)做好供需双方医保服务。完善“双通道”管理机制,加强创新药供应保障。推进“医保药品云平台”建设应用,为医疗机构和患者提供药品需求快速响应、信息便捷查询等服务。

(十一)优化提升医保基金结算效率。稳步推进医保部门按规定代医疗机构向企业直接结算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创新药品货款,加快国谈创新药相关医药企业回款周期,缓解医药企业资金压力。医疗机构应当按规定与医保经办机构和企业结清款项。统筹实施医保基金预付政策和即时结算政策,进一步减轻定点医疗机构垫资压力,提升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创新药的积极性。探索推动基本医保和商业保险“一站式”清分结算,让群众享受更便捷的就医购药服务,助推医药企业实现数字化转型升级。

五、强化应用监测与基金监管

(十二)强化应用监测。将创新药临床应用情况与公立医院绩效监测挂钩。各地建立创新药进院台账,掌握辖区内医疗机构配备使用情况。优化医疗机构管理指标,不得以未进入医保目录、医保总额限制、医保支付改革、用药目录数量、药占比、次均费用、公立医院绩效监测等为由限制创新药进院和临床应用。对于临床合理使用、符合规范的创新药,可不纳入医疗“三监管”。医疗机构纪检、审计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抓好政策落地。

(十三)加强医保基金监管。推进智能监管系统建设,持续加强药品追溯码采集和监管应用,严厉打击“回流药”违法行为,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能,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护航创新药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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