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方都市报 2013-12-31
继“九不准”后,国家卫生计生委日前再度就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重拳出击。《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下称《规定》)日前正式印发。
卫计委连出重拳
依照《规定》,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制定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建立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并及时在其政务网站公布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规定要求,对一次列入当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本省级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其他省级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两年内在招标、采购评分时对该企业产品做减分处理。
对五年内二次及以上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全国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规定还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索取或者收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根据职责及时调查核实。
现有机制待梳理
依照卫生计生委的说法,《规定》将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而之所以出台这一政策,目的旨在“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行为,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打击商业贿赂行为”。
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会长于明德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医药商业贿赂问题与医药行业一些机制有一定关系,这些机制尚待进一步理顺。“医院补偿制度不到位,医院就不能维持运转。这就使得一些医院追求收入最大化。医生在当前的社会分工中,承担了很大的责任,但这一人群的收入与其付出相比还是偏低。另外,一些医生有能力做更多的医疗服务,但当前医生多点执业执行效果依旧不佳。”于明德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