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产业资讯政策法规研发追踪医改专题
欧盟制药业支持质量受权人远程批认证,希望成员国统一实施
产业资讯 识林 2022.06.27 1425

欧洲制药工业协会联合会(EFPIA)对EMA今年5月份发布的“关于质量受权人本人在场和个人住处征求意见”的文件表示支持,并希望各成员国都有明确的指示和相同的做法。

针对是否允许远程批认证/批确认,以及QP是否必须是场地所在成员国居民的这两项核心问题上,征求意见稿中,EMA都明确指出,需要场地所在成员国药监局接受,或满足成员国药监局的特定要求,EFPIA在意见中表示,希望移除“如果成员国药监局接受”的描述,并希望各成员国保持相同做法。

以下是部分代表性反馈意见。

是否允许QP基于惯例进行远程批认证/批确认?

如果已批准场地所在的成员国药监局接受,远程批认证/批确认是允许的。部分成员国药监局对QP的住址或实施远程批认证/批确认有特殊要求,生产商和QP应确认符合当地的要求。

建议修改:如果不受场地所在成员国药监局的限制,则可以例行执行远程批认证/批确认。成员国应遵循EMA提供的远程批认证指南,除非成员国药监局提供了旨在取代EMA指南的具体指南。

远程批认证/批确认应满足什么条件?

原文:批认证/批确认发生在EU/EEA范围内;

评论:存在QP在EU内,但偶尔会去前EU成员国进行审计/参观的情况。

建议修改:在任何情况下,QP认证/确认均应由在欧盟有居留权的QP执行。

原文:QP在已批准场地花费的时间,应与该场地工艺相关的风险相称;

评论1:很难定义“相称(appropriate time)”,更具体的措辞会有帮助。

评论2:需要考虑QPs(EEA)放行从非EEA国家进口药品的可能性。

建议修改:因此,QP在已批准场地花费的时间,应与该场地工艺相关的风险相称。如果该场地没有生产,例如在生产进口许可(MIA)的情况下,这一时间可能会有所不同。

原文:如果在常规基础上采用远程QP认证,则必须在药品质量体系中对其进行描述和控制,并应制定相关的详细现场程序。

评论:常规基础(routine basis)如何定义?QP是否要定期远程工作,如每天/每周一天?

建议修改:远程QP认证作为标准流程时,必须在药品质量体系中对其进行描述和控制,并应制定相关的详细现场程序。

原文:MIA持有人有职责确保:a) 仅QP有批认证/确认和批次登记功能的入口;b) 传输的数据是完整且未经修改的;c) 有适当的电子签名系统。

评论1:其他员工(非QP职责)可能有批次登记的权限(查看批次登记内容),但仅QPs可以编辑,建议改写这句话,使其更加清晰。

建议修改:MIA持有人有职责确保:a) 仅QP有批次登记的编辑权限,以执行批认证/确认功能;

评论2:c) 仅适用于使用电子签名的情况,文件“湿签”并扫描也是允许的。

建议修改:c) 如果使用了电子签名应有适当的系统。

原文:MIA持有人应能证明,检查期间QP多久在现场一次,以及QP积极参与质量体系的监控。

评论:目前尚不清楚对这种监测证据的期望是什么。我们会质疑这在多大程度上是可以预期的,并且有实践方面的问题,可能包括:MIA持有人如何证明QP在现场的时间(如果QP在另一个(非)EEA场地放行产品,为什么QP需要在MIA现场?)?是否需要记录QP在现场的次数?QP在现场的适当时间是多少?这里会有很多变量决定多久是足够的,是否会提供更多的指导来避免解释?最终,我们认为这将归结为风险,但必须完成风险评估并向检查员展示,以获得他们对现场需要QP的天数的同意吗?

逻辑依据:在GMP附录16药品质量受权人签发证书和放行批产品中,没有相关要求。如保留,则需要进一步澄清QP建制,并且此问答应与GMP附录16保持一致。

建议修改:如不删除该要素,这句应替换为符合附录16要求的具体回答。

原文:对于是否符合上述要点,应作为自检的一部分。

评论:QP相关的主题通常不是自检范围的一部分。

建议修改:检查是否符合上述要点可以作为自检的一部分。

QP必须是场地所在成员国的居民吗?

原文:有些成员国可能有明确的国家要求。

评论:a) 应明确QP是否可以居住在其他成员国,至少在进口的情况下(产品从不同的成员国进口,而在EU/EEA认证的QP是唯一的,且位于另一个成员国)。所有进口场地必须有相关的MIA作为实际进口场地,并且存在“当地雇用”的QP,其负责在EU/EEA QP做出决定后,管理本地系统中的批次状态,但这个EU/EEA QP可能位于另一个国家-注册卷宗中声明为生产/放行场地的所在地。

b) 本问答侧重于远程工作,在成员国未提供远程工作指导的情况下,应明确采用EMA的问答。

建议修改:一般而言,QP可以居住在另一个成员国,如MIA情况下。一些成员国可能有特定的要求。如果成员国未提供远程工作指南,则采用本指南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