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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恶性肿瘤大病医保中医项目期限延至五年
医改专题 2013-05-07 5047
  

来源:新民网   2013-05-07

昨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恶性肿瘤门诊大病医保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恶性肿瘤门诊大病医疗范围的中医药抗肿瘤治疗项目,所享受门诊大病医保待遇的期限由原来首次确诊或恶性肿瘤复发之日起的18个月调整为五年。

据悉,为了更好地保证恶性肿瘤患者的合理诊疗,经研究并听取专家意见,上海进一步完善了恶性肿瘤门诊大病部分项目医疗管理有关事项。其中,延长门诊大病医疗期限:对恶性肿瘤门诊大病医疗范围的中医药抗肿瘤治疗项目,所享受门诊大病医保待遇的期限由原来首次确诊或恶性肿瘤复发之日起的18个月调整为五年。上述中医药抗肿瘤治疗项目包括必要的相关辅助检验和检查等项目。

 记者了解到,该通知实施前已经确诊为恶性肿瘤或复发的患者,中医药抗肿瘤治疗享受门诊大病医保待遇的期限自确诊或复发之日起算。同时,恶性肿瘤门诊大病的其他医疗项目范围以及门诊大病医保待遇的期限和定点医疗登记制度仍按照沪医保(2001)48号、沪医保〔2003〕111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据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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