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医药云端信息 2014-10-9
近日,湖北省卫计委下发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该通知篇幅不长,起初看了标题不明觉厉,但看到其中第九条,终于看出点门道:
允许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探索以带量采购的方式与药品企业进行议价采购。药品议价应以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的中标价格为议价基准,其最终采购价格(含配送费用)不得超出基准价格。可探索汇总多家医疗机构药品品规采购数量,以带量采购方式联合与药品企业进行议价采购,最大限度降低药品采购价格。
也就是说,湖北将在药品中标价(含基药和非基药)的基础上,允许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以“探索带量采购”的名义展开议价,毫无疑问,这就是二次议价。
近年来,二次议价在招标采购环节,以各种方式如影随行,不管是福建的各地级市的网上议价采购,还是浙江设置的基准价和参考价,都以不同方式对药品价格进行打压。而湖北这一通知,则告诉你好不容易产生的中标价不是最终的采购价格,后面以带量采购谈判的结果才是。
而具有讽刺意义的是,该通知在第一条提及的原卫生部等七部委《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 号)中第36条明确规定:
医疗机构按照合同购销药品,不得进行“二次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