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带量采购即将踏入执行期,各试点城市的配套政策也陆续出炉,本篇文章就由经七纬五带各位读者一同回顾各地的执行细则。
3月11日,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中选药品价格有关事宜的通知》。
➤ 执行范围:全市内政府办公立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
➤ 及时挂网:中选药品于3月11日前完成挂牌价调整,3月13日起,个医疗机构与中选药品企业签订采购合同并实施采购,3月20日起一律按照中选价格向患者销售。
3月7日,厦门市医保局下发《关于召开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会议的通知》,对4+7集采落地执行工作进行安排。
3月5日,天津医药采购中心发布《关于开展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网上签订三方协议工作的通知》。
3月5日,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网再度更新中选产品配送企业有关情况,并说明待北京市阳光采购新平台上线后将组织开展采购各方签订协议。
3月1日,深圳全药网发布《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深圳市补充文件(征求意见稿)》。
根据该意见稿内容,对于参加4+7集采的25个药品,中选产品直接采购,未中选品种需按要求降价后方能被采购。
该份意见稿公示时间截止至3月6日,预计近日正式稿也将发出。
2月28日,辽药采领办发布《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启动准备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在3月5日前建立好药品配送关系,各级医疗机构在3月10日前无条件为中选药品配送企业开户。
3月15日前,医疗机构应与中选药品生产配送企业签订好购销合同,合同明确采购量、采购金额、交货地点、结算方式等内容。
2月28日,西安市发布关于印发《西安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落实4+7带量采购试点工作。
根据方案,西安将于3月25日起全面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并同步执行医保支付标准。
医保基金按照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金额的50%预付周转金,采购量达到协议约定采购量50%后,向医疗机构再预付40%的货款。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医疗机构,将视情况被扣减相应医保结算额度。
2月26日,上海药采网发布了《关于本市执行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公示了药品集采供应品种以及上海地区配送企业。
通知明确,中选药品信息于3月20日起生效执行,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须及时签订合同。
上海药事所每月10日向医疗机构发送集采药品对账单作核账使用,每月15日有医疗机构付清货款(节假日顺延)。
去年11月21日,上海率先发布了《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上海地区补充文件》,其中对4+7集采未中标同通用名药品提出梯度降价。
3月5日,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发布《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本市部分高价协议药品价格调整的通知》,5 个非中选药品大降价。
➤ 相关文件:《关于做好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未中选品种采购和支付信息调整工作》
➤ 调整范围: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未中选同通用名(含剂型)的药品
➤ 调整要求:
已在上海完成梯度降价的药品,执行上海降价结果;
符合集采要求的同通用名未中选药品,不得高于上海已降价产品价格;
其他同通用名药品,不得高于集采中选价;
价格调整受理时间截止至3月14日,调整时间内企业未完成降价的,医保部门不予以认定支付标准。
➤ 相关文件:辽药采领办〔2019〕26号《关于执行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品种中选结果和未中选药品梯度降价结果的通知》
➤ 执行范围:沈阳、大连两市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 执行要求:
3月20日起统一执行4+7集采中选结果,未中选药品梯度降价结果,30日内完成原有药品库存消化工作。
➤ 相关文件:《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未中选药品价格有关事宜的通知》。
➤ 降价要求:
未中选产品为原研或过一致性评价的,以上海谈判非中选药品价格为标准,经差价比折算后,与全国最低价相比取低为谈判参考价。
同通用名未过一致性评价的,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标准,与全国最低价相比取低为谈判参考价。
➤ 相关文件:《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深圳市补充文件》
➤ 价格要求:
符合4+7集采资质未中选的药品,以上海梯度降价后价格为上限,与全国最低终端零售价相比取低进行价格调整。
未进入深圳GPO的药品原则上不予纳入深圳药采平台,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达3家以上的,不选用未过一致性评价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