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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如何准确把握DRG/DIP三年行动计划中的5个问题
医改专题 中国医疗保险 2021-12-16 3185

2021年11月19日,国家医保局印发《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三年行动计划》的颁布实施,标志着经过三年试点并取得初步成效之后,正式吹响了全面推行以DRG/DIP为重点的医保支付方式的行动号角,同时也描绘了一幅未来三年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进的路线图。

正确理解并准确把握其中几个容易产生歧义的问题,显然对《三年行动计划》的顺利实施有着重要的意义,也十分必要。

一、病种全覆盖问题

《三年行动计划》规定,“统筹地区启动DRG/DIP付费改革工作后,按三年安排实现DRG/DIP付费医疗机构病种全面覆盖,每年进度应分别不低于70%、80%、90%,2024年启动地区须于两年内完成。鼓励入组率达到90%以上。”

正确理解这段话的关键是对“DRG/DIP付费医疗机构病种全面覆盖”这句话的准确把握。虽然说,DRG付费是世界公认的较为先进和科学的支付方式之一,DIP付费则是我国医保人结合中国实际、带有原创色彩且在实践中被证明富有成效的医保支付方式,但并不是所有病例都能够纳入DRG/DIP付费,因为毕竟还是有一部分特殊病例因其复杂性而无法实行按DRG/DIP付费。正因为如此,此前开展试点的地区都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纳入按DRG/DIP付费的病组/病种数。随着DRG/DIP付费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为了保证实施工作的规范和统一,国家局在《三年行动计划》提出的原则也是“以国家分组为基础,结合本地实际,维护和调整病种分组”,而不是要求将所有病例都纳入DRG/DIP付费。强调结合本地实际的目的,则是为了“使之更加贴近临床需求,贴近地方实际,更利于开展病种费用结构分析”。

因此,所谓“DRG/DIP付费医疗机构病种全面覆盖”,指的是:对纳入按DRG/DIP付费的病组/病种(简称:入组),统一按DRG/DIP付费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费用结算。因此,我们可以将“每年进度应分别不低于70%、80%、90%”的要求理解为:按DRG/DIP付费的医疗机构病种数占全部入组数的比例在2022年—2025年的三年间,每年的进度应分别不低于70%、80%、90%。

二、医疗机构全覆盖问题

《三年行动计划》提出,“统筹地区启动DRG/DIP付费改革工作后,按三年安排实现符合条件的开展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全面覆盖,每年进度应分别不低于40%、30%、30%”。

上述规定,并不是要求统筹地区在启动DRG/DIP付费改革工作后,其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都实行按DRG/DIP付费,而只是在“符合条件的开展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实行按DRG/DIP付费。因此,首先要做的工作就是全面准确掌握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开展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的实际数量,并以此为基数统筹安排每年的工作进度,确保每年新增实行按DRG/DIP付费的医疗机构数占全部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数的比例分别不低于40%、30%、30%。

三、医保基金全覆盖问题

医保基金在进行年度预算时,通常都是按普通门诊费用、门诊慢特病费用、住院医疗费用、异地就医费用等几个部分分别进行预算。

《三年行动计划》提出:“统筹地区启动DRG/DIP付费改革工作后,按三年安排实现DRG/DIP付费医保基金支出占统筹区内住院医保基金支出达到70%,每年进度应分别不低于30%、50%、70%”。意味着,统筹地区在启动DRG/DIP付费改革工作以后,对住院医疗费用的年度预算中要相应设立专项的针对DRG/DIP付费的子预算,而在实际的结算结果中则要求三年内按DRG/DIP付费的基金支出额占住院医保基金支出额的比例达到70%,其中每年的占比分别不低于30%、50%、70%。

四、统筹地区全覆盖问题

《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在2019-2021年试点基础上,按2022年、2023年、2024年三年进度安排。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分别启动不少于40%、30%、30%的统筹地区开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并实际付费”。

2020年2月,党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按照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的标准,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地级统筹”。目前,除了北京、上海、天津等地实行省级统筹外,其他地方均通过不同的方式实现了市地级统筹。因此,对《三年行动计划》中“统筹地区”的理解应当是按照其统筹层次来把握。实现了省级统筹的,则以省一级作为一个统筹区;实行市地级统筹的,则以市地级作为一个统筹区,并以统筹地区的数量作为计算基数,对推进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工作,按照《三年行动计划》要求进行进度安排。

五、示范点和示范医院建设问题

《三年行动计划》提出,“国家局在前三年试点基础上,通过试点城市自愿申报,评选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示范点”,同时要求“省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示范点建设的指导和督导,组织统筹地区开展示范医院建设”。

由此可见,成为示范点必须满足如下三个条件:一是属于前三年开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的试点城市;二是由试点城市自愿申报;三是通过国家医保局的评选。这个“点”所指的是一个城市,而并非是具体的某一家医院。

示范医院,按照《三年行动计划》规定,则是由省级医保部门根据本地情况、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流程、在已开展按DRG/DIP进行实际付费的定点医院中遴选产生。

《三年行动计划》在强调“实现DRG/DIP付费医疗机构病种全面覆盖”的同时,要求“各地要相应完善总额预算管理机制,大力推进病种分值付费等区域总额预算管理,减少直至取消具体医疗机构年度绝对总额管理方式;要协同推进按床日付费、按人头付费机制改革,加强各种支付方式的针对性、适应性、系统性;在DRG/DIP政策框架范围内,协同推进紧密型医疗联合体‘打包’付费;探索中医药按病种支付的范围、标准和方式,支持和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等等,凸显了国家医保局坚持并强化以按病种付费为主、并实行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基本思路。因此,《三年行动计划》是国家医保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提出的“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要求的具体体现和实际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