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和中国医学发展理念的升级,患者作为人与生命的共同载体的属性越来越被重视,同时,中国的医学工作者,也在遵循国际公认伦理准则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医学伦理准则。
就中国临床研究伦理的最新进展与挑战等问题,医药魔方有幸采访到北京大学肿瘤医院消化肿瘤内科主任医师、医院伦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李洁教授。同时李洁教授也将在12月10日举办的DIA中国年会上,对于“中心化伦理”等议题进行分享。
2022年12月8日,中国国际药物信息大会/2022 DIA中国年会将在线上召开。本次年会的主题是:创新守护健康,合作引领未来。围绕药物全生命周期,带来丰富的会议议程,包括ICH主题日、药物临床开发、生物统计等13大专题领域,共100余个分会场,搭建起国内外交流的平台。
李洁 教授
DIA中国顾问委员会成员
DIA中国临床研究伦理工作组核心指导专家
北京大学肿瘤医院消化肿瘤内科主任医师
北京大学肿瘤医院伦理委员会主任委员
北京大学生物医学伦理委员会主任委员
中国抗癌协会(CACA)医学伦理学专委会候任主任委员
中国女医师协会临床肿瘤学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
中国抗癌协会(CACA)神经内分泌肿瘤专委会副主任委员
1993年工作至今一直从事消化系统肿瘤的综合诊治与临床研究,对临床研究的设计、实施及伦理审查具有丰富的经验。
持续进化:中国临床研究伦理重大变革
医药魔方:作为北京大学肿瘤医院伦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您如何看待近十年来国内临床研究伦理领域的重大变革?在此基础上做好伦理审查工作需要具备哪些软硬实力?
李洁:近十年来国内临床研究伦理领域发生了重大变革:首先,伦理立法的高度和广度在明显提升。代表性法规包括2015年《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 2016年《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2020年新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1年11月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2022年3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相关法规对临床研究的伦理规范提出更多更高的要求,临床研究的伦理治理得到了卫生健康部门、药监部门、科技部、教育部等国家部委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其次,作为创新主体,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也加强了对临床研究的伦理审查和伦理管理。“基因编辑婴儿” 事件给人们敲响了伦理合规的警钟,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伦理委员会建设,在学科深度交叉融合、科研机构和临床医院日益深化合作的进程中,推动伦理审查和伦理治理的均衡发展,能够确保临床研究的伦理规范。近年来,生物样本库和人类遗传资源的合规使用成为热点议题,《生物安全法》等法规对此提出明确要求,足见国家级别的重视。对生物样本和人类遗传资源的严格管理,不仅为临床研究带来了很多新的挑战,也为各个机构规范化管理带来了新的机遇。
伦理审查作为保护受试者的重要措施,应确保伦理审查的质量和效率。做好伦理审查工作需要符合以下要求,第一,必须重视伦理审查委员会自身的能力建设。作为伦理委员会的委员,需要完成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相关的培训,包括熟悉国家法律法规、机构层面伦理审查章程制度,对临床研究的伦理原则和规范有深入的了解,并通过持续培训和工作实践不断提高认知水平;专业背景的伦理委员还应有相关学科领域较为丰富的研究经验,以便胜任其伦理审查工作。第二,从机构层面,机构的重视和支持对伦理委员会的发展至关重要。伦理审查工作相对于其他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更具有其独特性。伦理审查必须独立于申办者和研究者,保证不受到干扰和影响。机构必须为伦理委员会配备相应的人、财、物力,才能确保机构伦理审查有序、高效地执行。
重大变革主要包括:
法规体系不断完善,规范层级不断提升
伦理审查体系不断健全(伦理委员会成立、建设)
伦理审查能力不断提升(伦理审查逐步规范,培训;国际国内交流)
伦理意识不断加强(伦理委员会、研究者、受试者、机构管理人员,政府监管部门)
执行所需软硬实力:
伦理审查:符合法规要求、伦理要求;法规体系的建立健全是底线;既要符合国际公认的伦理准则,对标国际,又要符合国情;
伦理委员会作为审查的执行主体,加强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确保伦理审查工作规范、高质量、高效开展;相关人员胜任;
研究者:不仅仅是被监管、被审查,更加主动地参加培训,自律,主动承担责任(提交高质量的伦理审查申请,严格按照伦理审查获批的方案开展研究,按要求及时报告发现的安全性问题等)
由规向法:有法可依,划定底线守住红线
医药魔方:您如何看待近日颁布的《医疗卫生机构科研用人类生物样本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对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带来的影响?除此之外,还有哪些法律法规值得业内同行共同关注?
李洁:一项研究通过伦理审查的基本前提是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比如《医疗卫生机构科研用人类生物样本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强调,生物样本的获取、转运、存储、使用和共享等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明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采供血机构等均是生物样本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伦理规范的要求和相关领域技术标准,明确本单位负责生物样本统筹管理的部门,建立健全保障生物样本相关工作安全、科学、规范、有序开展的管理组织体系,制定生物样本管理细则,建立生物样本利益冲突防范机制、生物样本捐献者权益保护机制、生物样本管理关键环节有效制约机制,加强对生物样本的管理。同时,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应当全面掌握本机构生物样本的总体情况,督导生物样本管理部门加强生物样本管理。这些都对医疗机构的生物样本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临床试验相关的生物样本自然也应遵循相应的要求进行管理。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对《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进行了细化,尤其是关于管理体制、主体资格(尤其是外方单位的认定)、国际合作知识产权分享、安全审查、行政执法流程等方面。对于涉及生物样本和遗传资源的临床研究,在伦理审查和实施等各个环节,都需要严格遵循相关法规规定和要求。正如前边所说,生物样本和遗传资源管理的强化,直观上可能为临床研究带来了新的挑战,包括审批程序严格带来的时间成本等,但也为机构规范化管理明确了标准和依据。长远看来,这一定是推动临床试验规范发展和质量提升的重要举措。
针对生物样本及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要求,从伦理的角度我想提醒的是,需要注意伦理审查的合规性,参与会议审查的伦理委员中应该有社区委员(或非医学专业背景委员),社区委员不应缺席会议审查;在知情同意书中应明确告知需要采集生物样本,采集的原因,采集的具体数量,及如何处置包括告知有第三方公司检测样本及销毁等。不要因为医学伦理方面的问题在人遗项目申请评审时未能通过。
此外,《生物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十一》中也增加了对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相关内容。这些内容细化了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措施,具有更强的指导价值,明确了伦理审查工作的具体要求;伦理法律化进展,顶层监管和伦理审查实践正在形成合力。在持续完善方面,要关注不同法规、文件之间的融贯性,在加强政策指导的同时,关注监管效率(政策并非越多越好);在其他法规方面,还应持续关注国际公认的伦理准则及其最新进展。
在具体的执行落地层面,新法规也面临现实的挑战:法律法规快速发展,伦理审查实践需要切实落地,但临床试验数量快速增长,伦理审查的工作负担也相应增加;临床试验分工细化,国际多中心合作研究,多主体参与(CRO, SMO)等,也对全流程全方位的伦理监管带来挑战;非常重要的一点,在实践落地过程中要始终保持伦理审查及监管的独立性,避免伦理审查受到商业竞争的不当影响。
以肿瘤临床研究为例,晚期肿瘤特别是多线治疗后持续进展的患者是典型的弱势人群,伦理审查应加强对弱势人群保护的关注。除了知情同意、风险获益评估之外,还应关注研究本身的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是否能够满足尚未满足的需求,关注研究设计、研究方法等,确保研究质量,体现伦理精神。当然,在强调研究价值的同时,同样要避免不必要的研究浪费,额外的伦理风险等。
学术交流,是行业进步的催化剂
医药魔方:据了解,DIA 中国临床研究伦理工作组(Clinical Research Ethics Community)于今年 2 月正式启动,本次年会“临床需求与平台模式创新”专题新增了两个分会场——伦理法规和伦理新技术。当下伦理话题越来越受到各方高度重视,您作为专题负责人之一,如何看待本次主题设置?
李洁:今年的DIA年会中设置了伦理模块,法规专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基准讨论伦理应该注意的问题,并邀请日本生物伦理专家分享“日本生物伦理审核和法规要求”。新技术方面有两个话题,一是细胞免疫治疗方面的(主要介绍CAR-T),另外一个是关于“人工智能脑机接口”方面的,契合了今年“两办”发布的《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参与讨论的嘉宾包括法学、伦理学专业,还有企业方、研究者、医院管理方的代表,希望从不同角度关注监管,提高认识,加强伦理治理。
DIA是一个国际平台,今后我们可能会邀请更多国外生物医学伦理学方面的专家参与我们的话题,通过交流,扩大视野,也让他们更了解我们。
刚柔并济:科学、道德与人文关怀
伦理审查工作本身具有“刚柔并济”的性质,“刚”,是我们不容触犯的法律底线,在任何一次审查中都必须以此为基础,不能违反;“柔”,是我们针对具体研究项目时基于伦理原则的具体要求的把握。比如,知情同意是临床试验的基本要求,是保护受试者权益的重要举措。原则上,应获得所有受试者的知情同意,还应注意知情同意过程的合规,这是不能违反的“刚”;而对于具体项目,知情同意的形式可以多元化,经典的研究采用书面签署纸质版知情同意文件的方式,在特定情境中,且不影响受试者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基于研究特点采用电子知情同意、口头知情同意等方式,这是伦理原则表现形式的“柔”。从另一个角度讲,对于与研究者之间的沟通,“刚柔并济”显得更重要。经常有些研究者不理解伦理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认为伦理委员会故意“找茬”,影响研究进度,这时就可以通过与研究者在审查会上及会后的沟通,解释清楚必须把握的伦理原则,同时帮助研究者完善实施方式,使研究者体会到伦理审查的“温度”。我也是一个研究者,1997年开始参与或主导各种临床研究,清楚研究的各个环节,也真切感受到一个研究从开始设计到最后结题有多么不易,所以更知道参与临床研究的各方都是为了做好同一件事情而在尽到各自的职责,最终是为了研究结果或产品的早日面世,以造福广大的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