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生物探索 2015-8-4
7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出席国家科技战略座谈会并作重要讲话。他强调,要让科技人员合理合法富起来。
广东省作为中国的南大门,改革开放的起航点。在新一轮的科技改革中,又再一次走到了时代的前沿。
7月18日,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粤府办〔2015〕46号文件,正式出台《广东省经营性领域技术入股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性障碍,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明确提出一系列破解科技成果转化难的创新政策。
文件指出,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的精神,开展经营性领域技术入股改革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如何处置?
收益分配不再进行审批或备案
《实施方案》第三条指出,改革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处置方式。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可自主决定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采取技术入股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进行审批或备案。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技术入股,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
科技成果收益如何分配?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50%以上归贡献者
《实施方案》第四条明确规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应从该科技成果技术入股股权或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分配给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的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同时提出,在完成重要贡献人员的股权收益分配后,留归单位的部分,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可用于奖励从事基础研究的科研人员。且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科技成果市场化收益回报激励机制,依法采取科技成果转让、质押、许可等方式,促进科技成果实施转化。
对于科研人员最为关心的评价制度,《实施方案》明确要“将专利创造、标准制定及技术入股等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科技人员参与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时,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技术转让成交额与纵向课题指标均应同等对待”,进一步细化评价工作要求,有利于活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市场。
校长院长学科带头人可技术入股
广东省高校和科研机构集聚了大量高层次人才,积累了大量科技成果,但由于相关管理制度的限制,造成科技成果绝大多数未能开发利用,让院校颇为苦恼。
在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和省教育厅、科技厅近期联合举办的“创新驱动 南粤争先——广东政产学研创新发展研讨会”上,众高校“掌门人”对此也大吐苦水。华南理工大学校长王迎军说,高校有一些很好甚至处于国际领先水平的研究成果,往往不能及时转化出去,一个重要原因是“红线”太多,转化过程中碰到的阻力大。“校长、院长、学科带头人的科研成果多,他们可以入股吗?能参与办企业吗?”广东药学院院长郭姣谈到自身困惑。
46号文件也指出,坚持改革创新、权责一致、利益共享、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积极推动广东省科技成果产出率高、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础较好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入股改革工作。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
减少审批环节,缩短成果转化时间
《实施方案》提出,院校可自主决定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采取技术入股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这将减少审批环节,缩短成果转化时间;并运用市场机制科学确定科技成果技术入股价格。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可通过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或者协议定价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技术入股的价格。
鼓励科研人员和企业人员“双向流动”
《实施方案》鼓励科研人员和企业人员“双向流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鼓励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到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兼职。
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顺利实施,《实施方案》在组织保障方面也提出了规定。提出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要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科技成果价值评估和拟定技术入股方案;运用市场机制科学确定科技成果技术入股价格;省直各有关单位要大力支持改革创新,准确把握法律和政策界限,共同营造良好创新环境,保障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及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技术入股所获收益。
《广东省经营性领域技术入股改革实施方案》的意义非凡
《实施方案》是贯彻落实今年初出台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文)又一力作,其意义在于深化广东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管理改革,打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通道,进一步为高校和科研机构及其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有利于提高广东科技成果转化利用率,形成广东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易集散地,提升广东经济发展的后劲,总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最大限度释放科技成果处置分配权,强化科技成果市场化收益回报的激励机制,对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进行政策激励;
二是严格把握政策底线,对于担任处级以下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参与技术入股由院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担任厅级以上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参与技术入股报省厅领导组成的联席会议审批;
三是与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政策文件紧密衔接,特别在关于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激励、相关岗位管理评价、科研人员流动等重要内容上,充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