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医药经济报 作者:胡善联 2011/8/5
近年来,发达国家的药品费用保持不断增长的态势。近10年来发达国家药品费用增长的原因包括:(1)药品的更新换代;(2)药品使用数量的增加;(3)人口学变化,特别是人口的老龄化;(4)疾病谱的改变。因此,近年来很多国家处方药品的社会保险计划都需要进行费用控制。
大多数发达国家为了阻止药品价格的上涨,用直接和间接的方法对药品价格进行控制。在大多数情况下,价格控制往往与公立药物保险计划和偿付决策相联系。加拿大是个例外,可能只限于专利药、创新药。在美国,政府对药品的价格并没有限制。有些国家将药品价格的增长限制在消费价格指数范围内。有的国家,如英国、日本则不断削减药品的价格。
在研究不同国家的药品补偿制度时,首先要与这些国家的医药卫生体系、政策立法环境、药品的定价和补偿结合起来研究。需要对不同国家的药物补偿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从中找出规律。
各国药品定价与补偿都是针对供应方(supply-side)的措施,包括制定药品报销目录
(positivelist)或不能报销目录(negativelist);制定参考定价(reference pricing)和开展各国药品的价格比较,运用经济学评价资料指导药品的补偿;增加处方费(dispensing fee);药品预算控制(drugbudget control)或制定合理的批发价格(reasonable whole sale price),对创新药品实行溢价(premium price)和最高补偿价格。
法国:补偿程度不一
法国的药品补偿政策,是根据药品功效及患者疾病的严重程度,分为15%、35%、65%及100%的比例补偿。医生的费用70%由社会医疗保险补偿,其余30%由商业医疗保险或其他保险补偿。列入法国国家医疗保险报销目录的药品,全部由政府定价,约占市场所有处方药品的95%、药品销售总额的78%。非处方药、医院制剂以及报销目录以外的处方药中的专利药,由生产企业自主定价。
在确定报销比例前,要对药品进行应用价值评估(SMR)。药品补偿根据药品功效及疾病严重程度,分为两种形式(30%~40%、60%~70%);某些药品被认定为不可替代和特别昂贵的药品,也可100%报销。然后,对药品进行经济价值评估(ASMR),提出价格建议。
法国药品的价格通常以公共价格的形式公布,其中包括了增值税和流通利润。报销药品的流通利润是受限制的;公共价格是被社会保险部门用来核定对药剂师的偿付的。报销药品的增值税(零售药房和医院)是2.1%,而非报销药品为5.5%。
※药剂师的利润率为:
出厂价<22.90欧元/包装的为26.1%(27.50美元);
出厂价为22.90~150.00欧元/包装的为10%;
出厂价>150.00欧元/包装的为6%;
加上定额的配药费0.53欧元(0.64美元)/包装,对某些特殊商品,还要再加额外的专业费用0.30欧元。
※批发商的利润率为:
出厂价<22.90欧元/包装的为10.3%(27.50美元);
出厂价为22.90~150.00欧元/包装的为6%;
出厂价>150.00欧元/包装的为2%。
生产商通常可以获得出厂价格,但可能会存在产品和公司的折扣,折扣仅限于仿制药及销售到医院的药品。
意大利:四类补偿药品
意大利自1994年1月起,将药品分成4类——
A类:治疗严重疾病与慢性病的药品,患者只共付1.55欧元;
B类:支付50%药费;
C类:不被国家卫生服务制度(NHS)报销;
H类:只在医院供应。
通用名药在意大利不受重视,只占处方药销售的3%。
德国:处方药全额补偿
德国不分药品的补偿程度,所有批准的处方药均全额补偿,其处方药的目录很长。但患者需要支付一个固定的处方费,占药品价格的10%(5~10欧元),从2006年开始,价廉的通用名药不用患者共付费用。医生的处方费用是有预算的,因此鼓励开通用名药;药师有义务为患者选择最便宜的药物,除非医生指定选用某种品牌药。
英国:以“净价”表示药价
在英国,各地区的药品目录是不同的。患者须对每一种处方药支付6.85英镑,儿童、退休者、失业者或残疾人则免除这笔费用。没有进入药品目录的药品,患者要100%地支付。初级保健医生和专科医生的治疗是免费的,牙医治疗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
英国的药品价格通常以“净价”或“NHS价格”表示。NHS价格常被用于计算NHS对药剂师的偿付。在国家卫生服务机构开出的处方中,其药品不征收增值税。药剂师按月获得偿付,偿付金额为NHS价格减去“弥补性收入”,后者取决于NHS处方的月总营业额。药剂师还会获得定额的处方费,每一处方为1.32英镑以及额外的专业费用。批发商获得基于NHS价格的12.5%强制折扣。生产商通常获得NHS价格的12.5%(出厂价)。折扣在各个环节都可能存在,在医院市场中尤其广泛存在。
西班牙:根据目录付费
患者支付政府规定的处方药目录中药品40%的费用,对于不在处方药目录中的药品,患者要全部自费。退休人员、残疾人和慢性病患者免交自负费用。初级保健医生和专科医生的治疗是免费的。
美国:按项目付费
美国实行的是按项目付费的制度(fee-for-service)。医疗保险的费用是成本共担和风险管理,每个月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支付。保险公司覆盖的处方药,由患者支付一部分费用,如果没有保险的患者则要自付全部药费。
在美国,药品价格的种类大致有以下几种:
出厂价:通常是生产商向批发商收取的价格(在美国也被称为WholesaleAcquisitionCost,WAC);
公共价格:由零售商向现金支付者和/或第三方支付者收取的价格(减去共付部分和/或折扣),也被称为目录价格;
医院价格:由生产商向医院(有时是其他公共机构)收取的价格(也被称为投标价或分配额价);
净价:指生产商实际的价格,除去商业佣金和其他的先期折扣(也被称为交易价格)。
同一价格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名称,在美国药品的批发价为WAC,法国称为PrixFabricantH.T,意大利称为PrezzoRicavoIndustria,英国为Ex-factoryPrice。
新加坡:无药物经济学指南
新加坡的药费占卫生费用的8%,人均药费约为75美元。
日本:药价控制最严
日本是世界第二大药品市场,也是世界上药品市场价格控制最严的国家。日本商品药的定价政策比较复杂,有起始价格(initial pricing)、类似功效的定价方法(similar-efficacy pricing)、优质优价(price premiums)、成本计算方法定价(cost calculation method)。国家健康保险每两年强制调整一次价格。日本对国外进口药品的价格有调整规则,如参考国际价格,根据市场扩大份额的情况再重新定价。
日本采用国际平均价格比较定价,包括计算国外平均价格、参照各国药品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参照国家选择美、英、德、法4国。
日本通过对药品价格的监管来控制卫生费用。政府制定新的商品药的补偿价格,奖励药厂生产创新药品,创新药品将得到从优的价格政策。日本的通用名药市场已经在稳步增长,但很缓慢。在其通用名药市场增长时,通过制定较高的共付比例,促使患者选择低价药品。
日本药品费用占卫生费用的23.3%,人均药品费用为484美元(2004年)。90%的药品通过医院渠道销售,通用名药的市场销售额只占5.2%,但占药品数量的16.6%。日本30年前已成立了临床经济学会,但研究有限,商业部计划用药物经济学的方法去研究医疗设备和诊断试剂。
日本新药的补偿价格是由药厂和日本厚生省谈判决定的。除了少数药品外,日本政府对所有新上市的药品制定补偿价格。在未来5年内,日本最可能的定价方法是延续目前的补偿改革,即每两年降价一次。
加拿大:比较国际价格
加拿大在世界药品市场中排列第8位,2007年药品费用为186亿加元。加拿大商品药的出厂价格接近欧洲中位数价格,但低于美国的价格,加美之间的药价差距正在扩大。经过多年的价格稳定后,目前制造商已经开始提高专利药的药价。加拿大的专利药价格评估委员会(Patented Medicine Prices Review Board,PMPRB),强烈要求政府做到统一提价。
加拿大不同省份的药品补偿政策是不同的,一般按下列3种费用相加来补偿:(1)真实交易成本(actual acquisition cost);(2)批发差率(wholsaler’s markup)可分级(10%~30%) 或封顶(7%);(3)处方费(dispensing fee)可分级(tiered scale)。
在加拿大专利药价格评估委员会制定的专利药价格指南中,大多数药品的价格被限定在低于治疗同一疾病的最高价格药物(治疗类别内比较)。疗效有突破或有实质性改进的药品,其价格被限定在国际中位价或同一治疗类别内的最高价格。加拿大在制定药价时会进行国际价格比较,参照国家包括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典、瑞士、英国和美国7个国家。加拿大规定,药品价格的增幅不得超过消费价格指数(CPI)的增幅,所有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其他国家同一药品的最高价格。
对加拿大的药品价格研究,实质上是对处方药价格的研究。尽管加拿大的医疗保险对门诊药品不报销,但对老人、残疾人、低收入人群药费的覆盖政策各省是不同的,65岁以上的老年人98%有不同形式的药品保障。加拿大社会保险支付药费44%,私人保险支付34%,个人自付的比例约为22%。
加拿大的药品定价对中国是有启示意义的。与我国情况相仿,加拿大采取中央和省级二级的价格管理。加拿大的药品定价是以国际价格比较的方法为主,在全球范围内,其药品价格处于中等水平。加拿大在药品定价时认可所有的专利,包括认定化合物专利、方法专利和剂型专利等。根据不同的创新程度,制定的价格幅度也有所不同。对于一个全新的创新药品,加拿大政府会尊重企业的价格要求。在加拿大,仿制药的价格低于原研药品价格的30%以上。
澳大利亚:药品价格较低
澳大利亚是亚洲太平洋地区销量较高的药品市场之一,占世界市场的第13位,而人均药品的费用类似于瑞典和荷兰。澳大利亚有一个先进的卫生保健系统,对各类药品有很高的需求。澳大利亚的药品价格在发达国家中处于较低水平,主要是由于有药品保险计划(PharmaceuticalBenefitsScheme,PBS),有较严格的定价和补偿的法规。由于其推行处方药品低价格的政策,通用名药不占主要的市场地位。政府正在设法改革,促进通用名药的消费以降低总的药品费用。澳大利亚许多药品市场被进口药所占领。
澳大利亚药品的价格构成情况是PBS对目录中药品批发价进行管制,包含批发商的利润。出厂价在930澳元以下的药品,批发商的差率达到7.52%;930澳元以上的药品,批发商差价为69.94澳元。根据药品的批发价,药剂师收取不同的药品加价率。批发价在180澳元以下的药品,药剂师加价率为10%;180~450澳元间的药品,药剂师加价为18澳元;450~1000澳元间的加价率为4%;超过1000澳元的药品,药剂师收取40澳元的加价率(与差别差率类似)。除了药品出厂价格、批发差率、药剂师差率、药品的处方价格外,还包括药剂师收取的处方费5.44澳元。另外,危险药品将额外收取2.71澳元,药剂师临时配制的药剂同样要额外收取2.04澳元。
目前澳大利亚的国家补偿系统旨在降低药品费用。未来,澳大利亚会改变参考定价制度,使创新药物有较好的可及性。这将对专利过期药品企业有负面影响,大量通用名药生产商的利润会明显减少,竞争压力将使流通商的收入减少,零售药店将得到政府的补贴。
芬兰:成本加利润
从供方角度来控制药品价格的定价政策有:通过补偿系统控制药品政策,如药厂可以制定上市的价格,但需要获得补偿。从需方角度控制药品价格的政策有:实行药品共付政策,每年个人自付的药费实行封顶。在补偿政策方面,由芬兰卫生部接受合理的、最高的药品批发价格。所有新药在最初上市的2年内按50%补偿,药品的价格每两年需要再评估一次。
芬兰制定药价是采取成本加利润的方法。芬兰药品的价格-成本利润比值为0.57~0.67,美国则为0.614(Scherer&Ross,2000)。
芬兰有两大药品批发商,流通利润率为3%。零售商的利润是累退性的,药店收取处方费(0.39欧元)加增值税(VAT)。自2006年1月起,芬兰实行药品共付政策,基本补偿共付率为58%,下限28%。每年药品费用个人自付616.72欧元为封顶线,超过时每种药品要加付1.5欧元。
瑞典:重视药品评审
瑞典实施的药物补偿决策决定于成本效果、疾病的需要(疾病的严重程度),对已有的药物和新药进行及时的科学评估(系统回顾、生命质量和经济学评价、附加模型分析),将药品按ATC类别分成49个组,由各方面的专家组成评估组。
通过药品评审,那些效果不明显或作用重复的药品会被删除,这样药品费用可以下降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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