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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E 副主任周思源,深度解读我国药品改革以来技术审评的主要变化
产业资讯 2017-12-26 5758

来源:CDE 2017-12-26


12 月 23 日,在“首届浙江药学大会”上,中国药物审评中心副主任周思源作了主题报告,介绍了我国药品技术审评改革工作的有关情况。

针对当下大家非常关注的中药审评问题,周主任提到,当下我国的中药研发存在低水平重复的问题,中药审评需要回归。我们需建立符合中药特点的技术审评标准,但也要和全球药物创新的大环境相符合。中药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中药必须有临床价值;二,中药的临床价值必须有数据支持。

 

报告中,周思源主任重点介绍了我国改革以来技术审评工作的主要变化。我国的医药政策改革,CDE 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来着手:

 

(1)解决审评任务积压的问题

(2)严肃查处注册申请弄虚作假行为,只有解决了临床试验数据造假问题,才能使改革向前推进。对于临床试验数据自查,

经历过“7.22风暴”的企业一定印象深刻,今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进一步认定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属于刑事案件;


 

(3)鼓励创新,并实施仿制药一致性评价;

(4)推动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改革的法规依据

主要有三个文件,分别是 44 号文,230 号公告和 42 号文。

44 号文,2015 年 8 月 9 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旨在提高审评质量、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解决仿制药质量,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提高药品透明度。

 

230 号公告,为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问题,提高药品审评审批质量和疗效,总局又发布了 2015 年底 230 号文《关于药品注册审评审批若干政策的公告》,确定了 10 项改革任务。

 

42 号文,2017 年 10 月,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被业内称为改革开放以来最重要的政策,又称“鼓励创新 36 条”。该意见将“改革临床试验管理,加快上市审评审批”等作为改革的重点

 

具体措施

1. 解决审评任务积压,任务提前完成

2015 年 9 月,高峰时期我国等待审评的注册申请高达 22000 件,而截至 2017 年 12 月 22 日,已下降至 2862 件,CDE 提前完成消除积压的任务。

2. 改革临床试验管理

44号文,改进药物临床试验审批,允许境外未上市新药经批准后在境内同步开展临床试验,鼓励国内临床试验机构参与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符合要求的试验数据可在注册申请中使用。对创新药临床试验申请,重点审查临床价值和受试者保护等内容。强化申请人、临床试验机构及伦理委员会保护受试者的责任。

 

230号公告,优化临床试验申请的审评审批。审评时重点审查临床试验方案的科学性和对安全性风险的控制,保障受试者的安全。加强临床试验申请前及过程中审评人员与申请人的沟通交流,及时解决注册申请和临床试验过程中的问题。

 

42号文:

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施行备案管理;

支持临床试验机构和人员开展临床试验;

完善伦理委员会机制;

提高伦理审查效率;

优化临床试验审批程序;

接受境外临床试验数据;

支持拓展性临床试验;

严肃查处数据造假行为。

42 号文中,最重磅的莫过于,优化临床试验再审评要求,改临床试验审批为默示许可, 60 天批临床,即“审评机构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后,没有给出否定或质疑的审查意见即视为同意,申请人可按照递交的方案开展临床试验。”这对 CDE 提出更高的要求。

 

3. 实施优先审评制度(创新、临床价值、急需)

2016 年 2 月,总局发布《关于解决药品注册审评积压实行优先审评审批的意见》,截止到 12 月 1 日,CDE 累计发布 24 批共计 383 个优先审评目录,其中包含托珠单抗等 44 个儿童药,麦格司他等 19 个罕见病用药。具有明显临床价值的新药共计126个,占32.9%。

 

可纳入优先审评的条件:

4. 建立技术审评沟通交流机制

2016 年 6 月发布第 94 号通告《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旨在创新药物研发的关键环节开展沟通交流,共同研究解决研发中的疑难问题与技术指南没有涵盖的问题。

 

会议类型

会议目的

1类会议

为解决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安全性问题和突破性治疗药物研发过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而召开的会议

 

2类会议

为创新药物在研发关键阶段而召开的会议,主要包括下列情形:申请一期临床试验前会议;二期临床试验结束/三期临床试验启动前会议;提交新药上市申请前会议;风险评估和控制会议

 

3类会议

对创新药物除1类和2类会议之外的会议,还包括一般改良型新药和仿制药研发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而召开的会议

 

5. 加快上市审评审批

法规依据:

具体措施:

6. 促进药品创新和仿制药发展

法规依据:

44号文:推进仿制药一致性评价

在规定期限内未通过质量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不予再注册;通过质量一致性评价的,允许其在说明书和标签上予以标注,并在临床应用、招标采购、医保报销单等方面予以支持。

 

230 号公告:提高仿制药审评标准

仿制药按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的原则受理和审评审批。

 

42号文:

建立上市药品目录集,对于新批准上市或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载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 

 

探索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

开展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试点;

完善和落实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

促进药品仿制生产,坚持鼓励创新与促进药品仿制生产、降低用药负担并重,定期发布专利权到期、终止、无效且尚无仿制申请的药品清单,引导仿制药研发生产,提高公众用药的可及性。

 

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

支持新药临床应用。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是各国都有过的经历,美国 FDA 于 1971 年启动仿制药 BE 评价; 1984 年出台 Hatch-Waxman 法案,改变了仿制药的历史。日本 PMDA 于 1997 年启动药品质量再评价工程。我国 CFDA 直到 2012 年才正式启动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审评流程

 

7. 加强药品全生命周期的管理

44号文: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

允许药品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申请注册新药,在转让给企业生产时,只进行生产企业现场工艺核查和产品检验,不再重复进行药品技术审评。试点工作在依照法定程序取得授权后开展。

 

230号公告:严格审查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发现有以下情形的,国家局及时公布相关品种名单:(1)活性成分不明确(2)安全性可能存在风险的。相关生产企业及时开展相关产品再评价。

 

42号文:

推动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全面实施;

落实上市许可持有人法律责任;

建立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和不良反应事件制度;

开展药品注射剂再评价,对已上市药品注射剂进行再评价,力争5~10年的时间基本完成,现在总局正在制定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

 

完善医疗器械再评价制度;

规范学术推广行为

开展已上市药品品种档案登记。汇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研发生产流通、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等信息,以及药监部门的药品审评审批、日常监督检查和有因检查等信息的内容,形成从药品研发上市直至退市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品种档案,服务药品监管,促进监管大数据应用,奠定未来药品智慧监管的基础。

 

8. 加强组织实施

调整药品注册受理工作,由总局统一集中受理。自2017年12月1日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评审批、备案的注册申请具有国家总局受理,包括新药临床试验申请、新药生产(含新药证书)申请、仿制药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补充申请等。(11月13日发布《关于调整药品注册受理工作的公告》,11月30日发布《关于发布药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试行)的通告》,目前该项工作正在有序开展中。)

 

立卷审查

注册现场检查与有因检查:合规检查

行政审批权限:临床研究申请、补充申请、进口再注册申请。

9. 关于中药审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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