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健康界 2014-9-9
今日,商务部等6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落实2014年度医改重点任务提升药品流通服务水平和效率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清理和废止阻碍药品流通行业公平竞争的政策
《通知》开门见山提出,“加快清理和废止阻碍药品流通行业公平竞争的政策规定,构建全国统一市场”。
根据《通知》要求,下一步,各地要依据《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各地在企业开办登记、药品采购与定价、药品配送商选择等方面存在的使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或导致药品价格扭曲及其他阻碍药品流通行业公平竞争、制约全国统一市场形成的政策规定进行清理。
《通知》对清理范围有明确界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商务、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制定的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而且,《通知》对清理程序和时限提出明确要求。
建立“医师负责门诊诊断,患者自主购药”新模式
《通知》强调,采取多种方式推进医药分开,对各个部门的分工和任务提出了要求。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
商务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应积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可探索由规模较大、质量控制严格、执业药师药事服务制度完备、诚信记录好的零售药店,承担医疗机构门诊药房服务和其他专业服务的多种形式的改革”。
商务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应密切跟进改革进展,“逐步形成医师负责门诊诊断,患者凭处方到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自主购药的新模式”。
为了提升药店服务能力,《通知》专门提出“鼓励零售药店发展和连锁经营”,提高零售药店在药品终端市场上的销售比重,清理妨碍零售连锁药店发展的政策性障碍,缩短行政审批所需时间:发展改革部门要依法查处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与医疗机构在药品销售中存在的的各种价格垄断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行业准入退出管理与行业规划的衔接,鼓励企业开展兼并重组,做好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贯彻执行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符合资质条件的零售药店及时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逐步扩大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覆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