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PharmAsia News 2014-09-04
上海——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正在起草一项关于“职务发明”的新条例,其目的是鼓励中国企业和研究人员加大在创新上的投入,并且多开展这方面的工作。然而,依照条例,给予发明人的奖励和报酬标准提高了,这可能会对中国飞速发展的药物发现行业造成影响。
SIPO早在2010年就开始起草《职务发明条例》。2012年11月公布了第一份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经过几轮修订之后,SIPO于2013年12月通过了最终草案,并于今年3月31日公布以公开征求意见。目前SIPO和科技部正在搜集反馈意见,做出最终修订之后将提交国务院审批。
这份条例将适用于在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的员工。国际众达(Jones Day)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炽(Tony Chen)称,这项新规将逐渐改变中国药物开发研究的模式。
依照草案,发明人获得的报酬将提高。如果发明人所创发明被授予专利权并且已经商业化产生了销售收入,那么发明人应获得不低于相关营业利润 的5%或者不低于相关销售收入的0.5%作为报酬。发明人累计最高可获得实施相关知识产权(IPR)的累计营业利润的 50%。
草案修订已经引发了业界的一些担忧。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USCBC)早在2012年12月,也就是第一份草案公布后几周就向SIPO反馈了意见。
USCBC评论道:“第21和22条设定了IPR发明人的默认报酬标准。但内容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第77和78条相冲突,《专利法》是假定单位与发明人签订了正式的协议,或者单位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了对发明人的奖励方式和数额。”
“第77和78条也制定了涉及奖励数额和期限的默认规则。因此,现有的广为人知的《专利法》已经就发明人的最低报酬标准制定了充分的规则。”
“为了避免明显的法规冲突和混乱,USCBC建议在草案的最终修订稿中删除直接涉及发明人报酬标准的内容,而是参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7和78条作为权威的默认报酬标准。”
此外,USCBC还认为以市场为基础的协商“是确定报酬标准的最佳方式,以确保既符合所处行业和发明的实际情况,也符合发明人的利益。” [点击这里查看USCBC意见书全文,包括对2012年11月公布的第一份草案其他问题的意见。]
然而,直到最近一次修订,SIPO并没有对草案做出明显的修改。
计算发明人报酬的四种默认方法 | ||
被授予发明专利权或者植物新品种权的发明 |
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设计专利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发明 | |
1. 营业利润 |
≥ 5% (每年) |
≥ 3% (每年) |
2. 销售收入 |
≥ 0.5%(每年) |
≥ 0.3 % (每年) |
3. 参照(1)、(2)项计算的数额,发明人个人工资的合理倍数(每年) | ||
4. 参照(1)、(2)项计算的数额的合理倍数,确定一次性给予发明人报酬的数额(不超过实施相关IPR的累计营业利润的 50%) | ||
来源:SIPO,众达律师事务所 |
如果单位决定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相关知识产权,应当从转让或者许可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 2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
此外,发明人对于单位可能决定转让或者许可的IPR享有优先否决权。任何取消发明人根据本条例享有的权利或者对前述权利的享有或者行使附加不合理条件的约定或者规定均视为无效。SIPO有权对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其合法。
鼓励还是不鼓励创新?
上述新规可能会增加外资企业在华的药物研发投资风险,并且最终可能波及本土药物发现以及合同研究组织(CRO)行业。
一名CRO业界专家向《亚洲制药资讯》(PharmAsia News)表示:“中国最近修订的发明人奖励办法在短期内会带来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很难说这会对已经形成的行业惯例造成何种影响。从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以市场为导向的发明人奖励办法能更加有效地推动创新。”这位要求匿名的专家还指出,许多问题和挑战并不是只有中国才有。
这项新规对跨国企业在华的研发中心也会产生影响。例如,如果一种化合物是在中国发现的,那么企业可能必须把后续产生的一部分营业利润分给这项IPR的发明人。这样的话,药企还愿意继续在中国开展药物发现工作吗?
目前这项草案已经进入了最终讨论阶段,SIPO于5月28日召集了20多名专家以征求意见。SIPO已经意识到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包括奖酬的计算;目前正在修订草案以解决讨论中发现的问题。对于实际操作的进一步解释,很可能会有配套的实施细则。
SIPO在解释中称,条例草案并没有强制单位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来确定奖酬的数额、方式等,而是规定单位和发明人可以自主约定奖酬的方式和数额。只有在没有规定和约定的情况下,才适用草案建议的计算方式。
因此,如果单位和发明人之间有约定,则以约定为准,而不是草案建议的默认计算方式。
然而,霍金路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2013年8月的一份备忘录中写道:“但企业担心单位与个人之间约定的奖酬标准可能会被视为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