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改专题
村夫日记LatitudeHealth
2026-03-03
13
2026年2月,国家医保局发布了《参照药预沟通办法(试行)》。参照药的提出明确了药价支付改革从重量到重质的转变,并不是任何创新药在未来都将按照新药定价,而是要根据疗效是否有提升来进行区分。如果结合《药品真实世界医保综合价值评价系列指南(试行)》的公布,可以看到真实世界评价是药价支付制度进一步改革的主要工具,
虽然过去30年的创新药获得了快速的发展,但真实的创新仍然集中在FIC,其他更多是fast follow的模式,随着大量的Me-too新药上市,支付方的压力越来越大。以药效来区分支付价格就成为药价支付模式的最主要创新。药效的区分不仅是指药品上市前的临床研发阶段,也包括药品上市后的大规模人群使用后的实际疗效。尤其是那些在新药上市前有市场争议和未到临床终点的药品,上市后的真实世界研究所提供的证据就成为必须。
从参照药的模式来看,德国模式被援引较多,对中国市场的启发也较大。
在推出AMNOG(Arzneimittelmarkt-Neuordnungsgesetz)之前,德国也面临类似中国当前的问题。在1992年到2008年之间,Me-too药占德国所有上市新药的42%,如果可以将这些Me-too药品的价格压低到仿制药价格,则每年可以省下17亿欧元的药品费用。
2011年德国颁布了AMNOG法案,政府直接干预新药定价。法案规定,新药上市12个月内可以自主定价,之后则需要进行药品价格谈判,谈判的依据是这一新药和同类药品相比,增加了多大的疗效。
引入的干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评估新药和现有类似产品相比,对治疗效果是否有提升。二是对第一步中评估出来有提升效果的新药,进行政府和药企之间的药价谈判。而如果在第一步中新药没有效果提升,政府则根据同类组别药品的参考价(reference price)来定价。参考价是指在同类药品中,根据价格最高的三个药品以及最低价格的三个药品,经过计算后得出政府对这类药品的参考价。
第一年虽然允许药企自主定价,但必须递交定价档案文件以供相关评估机构进行效益评估。在药品上市第一年,每个药品会经历早期效益评估、价格谈判和决议三个过程。
早期效益评估的过程为6个月,评估的内容包括:
额外效益 v. 治疗同组患者的参照产品
患者数量
合理用药的要求
年治疗费用
在早期效益评估中,前3个月是由IQWiG受G-BA(联邦联合委员会)委托进行评估,后3个月则是G-BA在收到评估结果后进行复核并做出结论,前后两个结果并不一定一致,但最终将以G-BA的结果为准。若药品有多个适应症,可申请合并评估。
药品的额外收益是指对比适当的参照疗法,药品具有定性或定量的效益改善,主要分为:改善健康状态、缩短疾病病程、延长生存期、减少不良反应以及改善生活质量。效益评估结果分为六组,前四组从重大改善到不易量化的改善,都可进入价格谈判;后两组分为无改善和劣于参照药品,政府将对这些药品进行直接定价。
药价谈判主要从三个基准出发:
年治疗费用与临床参照药品的比较
年治疗费用与其他参照疗法的比较
新药在欧盟内其他国家的实际销售价格
价格谈判都是根据药企的出厂价,如果谈判无法达成则交给仲裁委员会裁决。药价谈判核心的基础是参照药品的年费用,因此,对Me-too的影响尤其大。
在2011年德国实行新药谈判机制之后的4年中,政府对193种药品进行了评估,发现100种与现有治疗方案相比对治疗效果有提升,而其余接近一半则没有。在这4年中,有13种新药选择撤出了德国市场。仅在2015年一年,德国的支付方就省下了10亿美元新药开支。
AMNOG主要根据药物的效益来评估,以此再来确定药价。效益评估不再拘泥于药物是否是创新药,而是对临床是否有价值。这样的评估更有利于医患双方和有真正创新能力的药企,也对社会能产生正面的价值。但这样的评估是基于较强的市场共识和精细化管理手段,在效益评估的标准和实施机构的公信力上对社会治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对监管的精细化管理能力的提升有着较大的推动作用。
如果回到中国市场来看,《药品真实世界医保综合价值评价系列指南(试行)》其实已经列出了哪些品种可能会受到参照药价格体系的影响,主要集中在未到临床终点、高价且占用医保资金较多、附条件上市或安全性有效性存疑以及超适应症用药等。如果这些药品无法提供比参照药具备更优疗效的证据,未来的趋势将是被直接设定价格或大幅降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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