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改专题
中国医药报
2026-05-23
14
5月20日,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发布通告,发布《化学仿制药药学研究重大缺陷情形》和《化学仿制药生物等效性研究重大缺陷情形》,并明确有关要求。据悉,两份文件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国内外相关技术要求而制定,旨在促进仿制药质量提升。药审中心在审评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的,不再要求注册申请人补充资料,而是基于已有申报资料作出不予批准的审评结论。
《化学仿制药药学研究重大缺陷情形》的适用范围为化学仿制药(包括原料药和制剂)的上市许可申请、一致性评价申请和上市后变更。该文件分别列举了原料药方面和制剂方面的重大缺陷情形,主要包括核查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申报资料不完整、共用研究数据、参比制剂选择不符合要求、原辅包不符合要求、审评期间变更需要重新生产样品并重新考察稳定性、结构确证错误、处方工艺及包装材料不合理需要重新生产样品并重新考察稳定性、质量研究和稳定性研究存在重大缺陷等多种严重影响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评价的情形。
《化学仿制药生物等效性研究重大缺陷情形》的适用范围为支持化学仿制药上市许可申请、一致性评价申请和上市后变更等开展的生物等效性(BE)研究,其所述的重大缺陷情形是指不符合《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生物等效性研究的统计学指导原则》及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等国内外BE研究相关技术要求,经综合研判严重影响BE评价或需补充开展新研究的情形。该文件列举了核查发现缺陷、申报资料缺陷、研究设计和结果缺陷、生物样品分析缺陷等方面的具体情形,如申报资料中存在多处信息不一致或逻辑错误、参比制剂选择不合理、方法学验证不充分等。
药审中心在通告中指出,此次药学研究重大缺陷新增了起始原料选择不符合《ICH Q11:原料药开发和生产(化学实体和生物技术/生物实体药物)》、审评期间变更需要重新生产样品并重新考察稳定性、采用多个亚批合并方式生产且无合理依据3种情形;生物等效性研究重大缺陷新增了代谢产物研究不支持评价、发生与研究药物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达峰时间或吸收延迟时间存在有临床意义的差异3种情形。上述6种情形适用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新受理的品种,发布前受理的品种按照原审评尺度审评。其余重大缺陷情形均为既往已经长期实施的审评要求,本通告发布后新受理的品种与在审品种审评尺度保持一致。
药审中心表示,对于3类化学仿制药上市申请的药学研究,鉴于原研药品未在中国境内上市,审评机构基于参比制剂的处方工艺、质量研究、稳定性研究等信息动态更新情况,综合研判是否属于重大缺陷情形。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化学仿制药药学研究重大缺陷情形》和《化学仿制药生物等效性研究重大缺陷情形》的通告
(2026年第36号)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53号)的相关要求,促进化学仿制药质量提升,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化学仿制药药学研究重大缺陷情形》和《化学仿制药生物等效性研究重大缺陷情形》(见附件1、2),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并就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此次药学研究重大缺陷新增了起始原料选择不符合ICH Q11、审评期间变更需要重新生产样品并重新考察稳定性、采用多个亚批合并方式生产且无合理依据3种情形;生物等效性研究重大缺陷新增了代谢产物研究不支持评价、发生与研究药物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达峰时间或吸收延迟时间存在有临床意义的差异3种情形。上述6种情形适用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新受理的品种,发布前受理的品种按照原审评尺度审评。其余的重大缺陷情形均为既往已经长期实施的审评要求,本通告发布后新受理的品种与在审品种审评尺度保持一致。
二、对于3类化学仿制药上市申请的药学研究,鉴于原研药品未在中国境内上市,审评机构基于参比制剂的处方工艺、质量研究、稳定性研究等信息动态更新情况,综合研判是否属于重大缺陷情形。
三、申请人应当在提交药品注册申请前对照本文件进行自查,提交符合现行规定和技术要求的申报资料,以提高申报质量和效率。
特此通告。
附件:
1.化学仿制药药学研究重大缺陷情形
2.化学仿制药生物等效性研究重大缺陷情形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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